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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联合电信等部门,依法行使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职能 1.政策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2.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各部门密切配合,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联合工商部门对印刷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审核 1.政策依据:《印刷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管理职责:(1)申请设立印刷、出版企业的名称预先登记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2)办理印刷、出版经营许可证审核由市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3)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由企业自行携带省新闻出版部门下发的印刷、出版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程序和规定时间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处理。 (十)联合工商、公安、检察等部门进行“扫黄打非”行政执法 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2.管理职责:(1)组织各县(市)区扫黄办和市“扫黄打非”成员单位收听收看全国、省“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或视讯会议;(2)制定全市年度“扫黄打非”行动方案;(3)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扫黄打非”重大案件协调会;(4)对各县(市)扫黄办和“扫黄打非”成员单位工作进行年底考核验收。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程序和规定时间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洛阳市“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相关规定处理。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制度 (1)年度责任目标中确保完成的工作目标、争取完成的工作目标、承诺为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工作开展情况、服务中心工作情况、自身建设情况等。 (2)报告要明确各项工作进展的情况,对已完成的工作要内容明确、数据真实;对正在进行的工作要说明工作进度,工作措施,存在问题及完成时限;对未完成的工作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完成时限。 (3)对取得的业绩做好资料收集,健全档案资料;对过错行为不瞒报、漏报。 (4)报送范围:向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督察部门、目标办、绩效办报告;在局领导班子会议和局务会议上通报,适时向基层单位通报。 (5)报送办法:各责任科室和相关部门按要求将工作情况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整理后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 2.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制度 (1)严格把握原则,着力改进舆论监督工作; (2)把握工作重点,提高舆论监督工作水平; (3)建立健全制度,加强舆论监督管理; (4)加强教育培训,搞好新闻队伍建设; (5)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3.“扫黄打非”重要案情和重要信息上报制度 (1)信息收集和上报部门:各县(市)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案情和重要信息并上报。 (2)重要案情和重要信息的范围:在全国、全省挂号的重大案情;应当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重要案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比较大的重要案情;其他地区发生的对我市有借鉴意义的重要案情和重要信息;其他重要案情和重要信息。 (3)上报时限:在全国全省挂号的重要大案情24小时内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重要案件在48小时内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比较大的重要案情72小时内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其他重要案情和重要信息及时上报。 (4)上报责任: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为信息上报的第一责任单位,同时指定2-3人担任信息员,负责本单位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上报信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保证信息准确无误。 4.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以“七定”规定为依据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3)在履行职能、职责发生矛盾时,要主动与职能出现交叉的市直单位协调协商,以大局为重,摆正利益和矛盾关系,协商一致的,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