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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申办程序: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3.申报材料:(1)设置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2)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3)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4)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审核 1.设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2.申办程序:单位向所在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3.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4)主要人员材料;(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6)办公场地证明;(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审核 1.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2.申办程序: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3.申报材料:(1)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2)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3)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4)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5)资金保障及来源;(6)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7)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开办广播电视付费频道业务审核 1.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社字〔2003〕1190号)。 2.申办程序:申请单位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3.申报材料:(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专业化方案和产业运营方案;(3)资金、技术设备及系统、专业人员和场地等相关证明文件。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核 1.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2.申办程序:(1)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2)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3.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6)依据法规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审核 1.设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2.申办程序:(1)主办单位提出申请;(2)准备相关资料报市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核;(3)市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4)省新闻出版局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5)向市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报送样书(报、刊)备案。 3.申报材料:(1)办理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申请,说明拟印制的内部资料的用途、印数、发送范围、资金来源等,并由主管主办单位加盖公章;填写《一次性内部资料准印证申请登记表》,加盖主管主办单位公章;提供拟印制的内部资料样稿;(2)办理连续性内部资料:向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写出正式申请报告,说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制期数、册数、开版(本)、页码等,并附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填写《河南省连续性内部资料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