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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6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更名为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 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 “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关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职责。
  
  三、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
  
  (二)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市政府的立法工作,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审查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请示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或责令修改。
  
  (五)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的征求意见;负责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法制问题的解释;办理规章的公布和向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市人大备案的事项。
  
  (六)在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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