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皖农市[2010]7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安徽)承担合肥、蚌埠、阜阳、淮南、亳州市的蔬菜抽样及检测任务;池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站承担芜湖、马鞍山、铜陵、池州、宣城和黄山市的蔬菜抽样及检测任务;滁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承担巢湖、滁州市的蔬菜抽样及检测任务;淮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承担淮北、宿州市的蔬菜抽样及检测任务;安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承担六安和安庆市的蔬菜抽样及检测任务。
  
  六、时间安排
  (一)抽样时间
  1、省农委开展的例行监测抽样时间:
  第一次:2010年4月8-10日
  第二次:2010年7月8-10日
  第三次:2010年11月8-10日
  2、各市开展的监测为每年4月、8月和12月三个月初进行抽样。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省农委开展的例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第一次:2010年4月30日前
  第二次:2010年7月30日前
  第三次:2010年11月30日前
  各市自行开展的例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顺延至次月初。
  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安徽)、池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站、滁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淮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和安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承担的省农委安排的例行监测任务,完成后按时形成监测报告,送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和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各市县自行安排开展的检测工作完成后,由各市农委在规定时间内将检测结果汇总表(见附表1)连同检测报告一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和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
  
  七、监测报告要求
  监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蔬菜品种,蔬菜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名称,样品数量等。
  2、监测结果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3、对策措施建议。
  
  八、其它事项
  (一)监测要有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未经省农委同意,监测单位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三)应按方案规定的要求,按时完成抽样监测工作,报送监测结果。
  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安徽) 联系人:沈宏林
  联系电话:0551-3356511
  地址:合肥市包河工业园纬五路与经三路交叉口
  池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站 联系人:魏良胜
  联系电话:0566-2626037
  地址:池州市湖心路2号
  淮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561-3116120、3112550
  地址:淮北市相阳路111号淮北市农委六楼
  安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联系人:朱义龙
  联系电话:0556-5582787
  地址:安庆市菱湖南路168号
  滁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人:夏金润
  联系电话:0550-3066312
  地址:滁州市清流西路265号
  附件2:
  
  
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例行监测的行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和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一、抽样
  抽样是例行监测中的重要步骤,是保证监测结果是否具有公正性和代表性的重要环节,抽样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监测结果的质量,因此要高度重视,并认真规范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抽样的准备工作
  1、抽样工作应严格按照ny/t 762-2004规定标准执行。
  2、各检测单位和各市农委在每次抽样前应组织抽样人员,根据本年度的监测方案,研究制定抽样方案、学习抽样技术、明确抽样工作纪律。
  3、各检测单位应在每次抽样前准备好抽样所需要的物品,包括抽样单和抽样工具等,并由专人负责检查抽样工具是否干净,避免造成污染。
  4、各检测单位要会同各市农委根据省农委监测方案要求,在蔬菜基地、定点市场内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本次监测具体的抽样位置。
  5、各市农委应在每次抽样前根据监测方案中规定监测的蔬菜种类和当地实际蔬菜生产和销售的情况,确定本次监测蔬菜的种类和数量。白菜类、甘蓝类、茄果类、瓜类、叶菜类和豆类的样品数量严格按监测方案要求的比例抽取。
  6、各市农委和检测任务承担单位在抽样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省农委及时联系,沟通情况。
  (二)抽样工作程序
  1、原则上由各市农委负责配合检测任务承担单位完成全部抽样工作。每次抽样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人必须是相对稳定的有一定抽样工作经验,负责对抽样工作程序的具体实施及相关情况的协调处理。
  2、抽样人员应主动向受检单位出示有关监测工作的有效证件、抽样人员工作证件,提交样品抽样单。抽样人员应衣着整齐,态度端正,工作作风严谨,树立良好形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