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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皖农市[2010]7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5、抽样人员在现场认真逐项填写抽样单,填写的抽样信息应齐全、准确、字迹清楚,有可追溯性。经抽样人员及被抽样单位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字,或加盖公章。抽样单共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随待检样品,第三联随所取样品密封后交被抽样单位保存。
  6、所抽取的样品其中一份(附抽样单第三联),贴上封条后交被抽样单位冷冻保存;另外两份样品(附抽样单第二联),贴上封条后进行妥善保存并由抽样人员尽快带回检测单位,防止样品变质。
  7、抽样人员应注意了解被抽样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及当地畜牧业的各种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为上级部门和检测单位提供参考。
  8、检测单位应对收到的样品及时进行认真检查,对封样情况、样品数量、质量、样品编号及抽样单一一进行核对。检查合格后,样品方可填单入库。
  9、检测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在样品入库后,应及时进行检测工作。
  (三)抽样工作纪律
  1、抽样人员应注意衣着整洁,态度端正,工作作风严谨,树立部级质检单位良好形象。
  2、抽样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抽样人员守则,秉公、廉洁执法,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抽取的样品一经封样,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其责任。
  4、抽样过程发生突发事件或出现严重问题时,抽样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5、抽样方案、抽样工作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给任务下达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6、如发现抽样人员有不良行为时,其所在单位应进行调查,视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理。
  
  二、检测工作
  (一)统一检测行为
  1、统一检测方法。各检测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不得更改检测方法。
  2、统一标准品及试剂。各检测单位应使用符合方法标准要求的标准物质及试剂,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可比性和科学性。
  3、统一检测结果的判定原则。样品中被检物质有残留限量要求的,检测结果按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为判定依据;被检物质为不得检出的,按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为判断依据,用酶联法检测时,低于检测限,判断为“未检出”;大于检测限判断为“可疑,需用确证法确证”。
  (二)检测过程关键点的监管控制
  1、检测准备工作
  (1)检测人员应熟悉受检产品的技术标准及相关程序文件。
  (2)检测人员应检查受检样品的状况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检测人员应检查检测用仪器设备、器具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4)检测人员应检查水、电、气等是否正常。
  (5)检测人员应检查所用标准物质是否在有效期内。
  (6)如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在检测前予以记录并纠正,再开始进行下一步检测。
  2、样品检测
  (1)制样:按要求认真制备样品,每个样品制备、处理后所用的捣碎机、匀浆机应清洗后擦干,避免交叉污染。
  (2)样品提取:提取过程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在保证提取完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除去样品中的杂质。
  (3)样品的净化:过萃取柱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操作,控制好流速,在保证待测组分收集完全的同时,有效去除杂质,保证待测组分保留时间范围内没有大的杂质峰干扰。
  (4)样品的衍生化:衍生化过程要确保样品中无水分、样品瓶密封完好,保证定容准确。
  (5)检测结果的确证及复检:各质检单位对筛选可疑阳性样品进行确证,确证后仍呈阳性的样品,应指派其他的检测人员对其进行复检。
  3、原始记录校核和审查
  (1)检测人员应认真填写检测原始记录,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要有可追溯性。
  (2)加强检测结果的监控。计算步骤、计算公式、计量单位、相关符号、实测值、中间值和结果值应准确;空白值应正常;工作曲线绘制及使用正确;标样结果及平行间误差应符合规定,计算和数据处理无错误,检测样品和检验项目无遗漏。
  4、检测过程出现问题的处理
  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问题,检测人员应注意处理方式,不得隐瞒,应按要求逐级申请复检。
  (1)检验结果在标准规定的检出限附近或离散数据容易造成误判时。
  (2)检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停水、停电、仪器故障、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
  (3)各级审核人员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主检人员又解释不清时。
  (4)检验所依据的技术文件错误,造成检验数据失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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