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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检测工作质量保证措施 (1)实验室内部考核。除按方案进行回收率检测外,各中心质量保证人在每次监测工作时,进行1-2次盲样的考核。 (2)实验室间能力验证。各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能力验证考核。 (3)各承担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质量体系要求,增加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措施。 6、检测工作纪律 (1)检测人员应严格按本单位业务管理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通知单进行检测工作,不得擅自进行检测。 (2)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定期考核,持证上岗。 (3)检测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工作。 (4)检测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监测结果。 三、监测结果及其使用 1、检测单位应认真汇总分析,及时按要求报送监测报告。 2、检测单位提供的分析材料应准确、客观、科学,不得弄虚作假,随意更改,对所提供的数据及材料负责。 3、检测单位检测工作不得受任何外部的干扰,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监测结果。 4、省畜牧兽医局应对检测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并会商农产品质量办公室,提出对外使用意见,报委领导审批。 5、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办公室根据委领导批示,及时将检测报告反馈给有关省辖市领导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农业部、省领导以便统一对外发布。 附件5: 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为落实《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2010年决定对17个省辖市部分水产品中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污染进行例行监测。为做好例行监测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城市 省农委对17个省辖市开展例行监测工作,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定点检测工作。 二、监测地点 省农委开展例行监测的地点为辖区内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各2-3个;监测地点相对固定并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产品供给、消费状况。 三、监测水产品种类、项目和数量 重点对草鱼、鲢鱼和鲫鱼氯霉素、孔雀石绿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各市每次监测抽取样本总数12个左右,原则上每个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2-3个,生产基地3-5个。对部分市可根据季节和实际情况增加螃蟹、黄鳝、鳜鱼等水产品的抽样。 四、监测技术依据 (一)抽样方法 抽样按《水产品抽样方法》sc/t3016-2004规定执行。 (二)检测方法 1、氯霉素:先用酶联免疫法进行筛选,阳性样品用《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sc/t 3018-2004)确证。 2、孔雀石绿:《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20361-2006)。 (三)判定依据 氯霉素和孔雀石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规定执行。 限量值: 1、氯霉素的限量值为0.3μg/kg。 2、孔雀石绿的限量值为0.5μg/kg。 五、承担单位 省农委安排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由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承担;各市开展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可以委托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产品质量检测站室,承担定量或定性分析。 六、时间安排 (一)抽样时间 第一次:2010年4月8-10日 第二次:2010年7月8-10日 第三次:2010年11月8-10日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第一次:2010年4月30日前 第二次:2010年7月30日前 第三次:2010年11月30日前 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承担的省农委安排的例行监测任务,完成后按时形成监测报告,送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和省农委渔业局;各市县自行安排的例行检验监测工作完成后,由各市农委在规定时间内将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表3)和监测报告统一报送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和省农委渔业局。 七、监测报告要求 监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的水产品品种、样品数量、监测项目、监测地点分布等。 3、监测结果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4、对策措施建议。 八、其它事项 (一)监测要有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未经省农委同意,监测单位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三)应按方案规定的要求,按时完成抽样监测工作,报送监测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