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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皖农市[2010]7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省农委开展例行监测市所监测的地点为辖区内屠宰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各2-3个;监测地点相对固定并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产品供给、消费状况。
  
  三、监测样品种类和数量
  (一)监测样品种类
  猪肝、猪尿,猪肉,鸡肉。
  (二)监测数量
  各市每次监测样品总数为16个,其中猪肉样品4个,猪肝样品4个,猪尿样品4个,鸡肉样品4个。屠宰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超市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抽样:
  1、屠宰场:猪肝样品2个,猪尿样品4个。
  2、批发和农贸市场:猪肉样品2个,猪肝样品1个,鸡肉样品2个。
  3、超市:猪肉样品2个,猪肝样品1个,鸡肉样品2个。
  
  四、抽样方法和检测依据
  (一)抽样方法
  1、猪肉、猪肝和猪尿抽样按《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2004)规定执行。
  2、鸡肉抽样按《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6部分:畜禽产品》(ny/t 5344.6-2006)规定执行。
  (二)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
  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见表1。
  表1 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
  
  

检 测 项 目

样品种类

检 测 依 据

盐酸克伦特罗

猪肝

猪肝中克伦特罗检测方法-酶联免疫测定法(ny/xq 430-2003)

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ny/t 468-2006)

猪尿

猪尿中克伦特罗检测方法-酶联免疫测定法(农牧发〔2001〕38号)

动物尿液中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ny/xq 421-2003)

检 测 项 目

样品种类

检 测 依 据

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甲噁唑(smz)、磺胺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噁啉(sq)

猪肉

无公害食品 猪肉(ny 5029-2001)附录e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

己烯雌酚

鸡肉

畜禽肉中己烯雌酚的测定(gb/t 5009.108-2003)


  盐酸克伦特罗检测先用酶联免疫法筛选,当出现可疑阳性样品时,用气相色谱-质谱法进行确证。
  
  五、判定依据
  1、猪尿、猪肝中盐酸克伦特罗残留的检出限分别为2μg/l和2μg/kg。
  2、猪肉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按《无公害食品 猪肉》(ny 5029-2001)判定。
  3、鸡肉中己烯雌酚残留按《农业部235号公告 附录4》判定。
  
  六、承担单位
  省农委安排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由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承担;各市自行开展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七、时间安排
  (一)抽样时间
  第一次:2010年4月8-10日
  第二次:2010年7月8-10日
  第三次:2010年11月8-10日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第一次:2010年4月30日前
  第二次:2010年7月30日前
  第三次:2010年11月30日前
  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承担的省农委安排的监测任务完成后按时形成监测报告,送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和省畜牧兽医局;各市自行安排的检测工作完成后,由市农委在规定时间内将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表2)和监测报告统一报送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和省畜牧兽医局。
  
  八、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
  (一)总结分析报告内容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的样品数量、监测项目、监测地点等。
  3、监测结果分析
  (1)屠宰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测结果比较。
  (2)各城市畜禽产品中盐酸克伦特罗、磺胺类药物和己烯雌酚合格率比较。
  4、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5、对策措施建议。
  (二)监测结果汇总
  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表2。
  
  九、注意事项
  (一)监测要有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未经省农委同意,监测单位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三)应按方案规定的要求,按时完成抽样监测工作,报送监测报告。
  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联系人:许世富
  联系电话:0551-3520180
  地址:合肥市金寨南路952号
  附件4: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
  

  为了规范“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畜禽产品例行监测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公正、及时、准确,提高监测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抽样工作
  (一)抽样准备
  1、各检测单位和各市农委在每次抽样前应组织参加抽样的人员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工作纪律等培训。
  2、各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2004)和《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6部分:畜禽产品》(ny/t 5344.6-2006)的要求,认真准备抽样工作所需的物品,并由专人检查、分发。
  3、各检测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畜禽产品抽样工作,确保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抽检工作。
  (二)抽样工作程序
  1、各检测单位会同各市农委应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在定点市场和屠宰场内确定抽样位置。
  2、抽样人员应相对稳定且具有一定经验,抽样时应主动向被抽检单位提交抽样通知书、介绍信及抽样人员的工作证件等。
  3、抽样人员必须到抽样现场(屠宰线、货架)严格按抽样程序取样,不得由被抽检单位或他人取样后送抽样人员。
  4、抽样人员按抽样程序进行分样、编号、封样及留样,抽取样品的数量及质量应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其中:每个猪尿样品取样量约100ml,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30ml;每个猪肝、猪肉样品抽样量约60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2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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