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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皖农市[2010]7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联系人:台建明
  联系电话:0551-3517173
  地址:合肥市金寨南路952号
  附件6:
  
  
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
  

  为了规范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保证检测数据的科学、公正和准确,特制定本规范。
  
  一、抽样工作
  抽样是例行监测工作的重要环节,抽样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监测结果的质量。各质检中心要高度重视。
  (一)抽样的组织与准备
  1、各检测单位和各市农委在抽样前应组织参加抽样的人员进行业务和相关法规的培训,重点培训抽样中涉及的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和工作纪律等。
  2、各检测单位应严格按sc/t 3016-2004《水产品抽样方法》的规定,认真准备抽样工作所需的物品,并由专人检查和分发。
  3、各检测单位会同各市农委应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在定点市场和生产基地确定抽样位置。
  (二)抽样工作程序
  1、抽样人员相对稳定且具有一定经验,在抽样时应主动向被抽检单位出示抽样通知书或介绍信以及抽样人员的工作证件。抽样人员应衣着整洁,态度端正,工作作风严谨,树立良好形象。
  2、抽样人员必须到现场(货架或零售摊位)严格按抽样程序进行抽样,不得由被抽检单位或他人取样后交抽样人员。
  3、抽样人员应在现场认真逐项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共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随待检样品,第三联交被抽样单位保存。抽样单填写的信息应齐全、准确,字迹清楚,有可追溯性。抽样单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相关人员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字,或加盖公章。
  4、抽样人员按抽样程序进行样品编号、封样及留样,抽取样品的数量及质量应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保证每个样品量不少于400克。
  5、所抽取的样品帖上标签后进行妥善保存,并由抽样人员尽快送到检测单位,防止样品变质。
  6、抽样过程如发生突发事件或出现严重问题时,抽样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7、抽样人员应注意了解被抽检单位的经营、管理及产品来源等各种情况,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检测单位汇报,以便进行总结和提供参考。
  8、检测单位应对收到的样品及时进行认真检查,对封样情况、样品数量、质量、样品编号与抽样单进行一一核对,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单入库。
  9、检测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在样品入库后,应及时进行样品处理,并安排检测工作。
  (三)抽样纪律
  1、抽取的样品一经封样,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抽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抽样人员守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抽样方案、抽样工作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给任务下达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4、如发现抽样人员有不良行为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视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检测工作
  检测是监测工作的关键环节,检测的操作程序以及检测人员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
  (一)检测程序
  1、统一检测方法。各检测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不得更改检测方法。
  2、统一标准品。各检测单位应使用符合方法标准要求的标准物质及试剂,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可比性和科学性。
  3、统一检测结果的判定原则。在酶联免疫法检测时,低于检测限,判断为“未检出”,大于检测限判断为“可疑,需用确证法确证”。
  (二)检测过程关键点的控制
  1、检测前准备工作的监控
  (1)检测人员应熟悉受检产品的技术标准及相关程序文件。
  (2)检测人员应检查受检样品的状况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检测人员应检查检测用仪器设备、器具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检测要求。
  (4)检测人员应检查水、电、气等是否正常。
  (5)检测人员应检查所用标准物质是否在有效期内。
  如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在检测前予以记录并纠正,再开始进行下一步检测。
  2、制样过程的监控
  每个样品制备、处理后所用的捣碎机、匀浆机应清洗后擦干,避免交叉污染。
  3、关键检测步骤的监控
  (1)样品提取
  提取过程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在保证提取完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除去样品中的杂质。
  (2)样品的净化
  过萃取柱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操作,控制好流速,在保证待测组分收集完全的同时,有效去除杂质,保证待测组分保留时间范围内没有大的杂质峰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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