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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0]1406号
【颁布时间】 2010-11-25
【实施时间】 2010-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户小额贷款综合保险及附加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户小额贷款综合保险及附加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0〕1406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户小额贷款综合保险条款(2010版)及其附加险、费率再次报批的请示》(阳光产险〔2010〕147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个人商户小额贷款综合保险(2010版)条款、费率及其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扩展责任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分别为:(阳光财险)(审-保证)〔2010〕主(1)号、(阳光财险)(审-保证)〔2010〕附(1)号。

  

  此复

  

  附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户小额贷款综合保险(2010版)条款、费率及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扩展责任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户

  小额贷款综合保险条款(2010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银行监管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经营,并订立《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一)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的中国公民并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所有或控制某经营实体,如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主等经营商户;

  

  (三)以个人所有或企业所有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足额的抵押担保。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经国家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按照《贷款通则》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向被保险人一次性提早履行还贷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  本保险条款包括抵押物损失提早还贷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还贷保证保险和通用条款三个部分。抵押物损失提早还贷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还贷保证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全部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 抵押物损失提早还贷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本部分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扩展保险责任两部分。

  

  投保人在已选择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扩展保险责任,若扩展保险责任部分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且未额外交付相应的保险费的,扩展保险责任部分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第七条  基本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内的抵押物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有关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提前偿还贷款的责任:

  

  (一)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第八条  扩展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上述第七条列明的原因造成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内的抵押物部分损失时,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有关约定承担提前偿还贷款的责任。

  

责任免除


  第九条  投保人以属于下列类型的财产抵押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等非住宅、商业房屋或厂房类不动产;

  

  (二)违章建筑、危险建筑、简易建筑以及非法占用的财产;

  

  (三)不符合国家建筑相关规定的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的房屋。

  

  第十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抵押物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以及恐怖活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行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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