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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但由自然灾害引起的公共能源中断不在此限; (六)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七)抵押物本身缺陷、自然磨损、自燃导致的损毁; (八)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下列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性质的损失和费用; (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造成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就贷款所抵押财产与被保险人签订有效的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发生部分损失时,投保人未积极履行修复义务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抵押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副本; (四)抵押物评估价值报告; (五)抵押物登记证明; (六)损失清单;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基本保险责任的赔偿计算方式 在保险期间内,抵押物发生基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抵押物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按照本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之和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最高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抵押物的市场购置价值,且抵押物损失提早还贷保险部分的所有保险责任同时自动终止。 (二)如抵押物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且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达到本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总和的,本保险合同的所有保险责任同时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 扩展保险责任的赔偿计算方式 (一)抵押物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下列计算标准支付给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保险赔偿金=抵押物实际损失金额×足额系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总和; 其中: 保险事故发生时抵押物市场购置价值 投保时抵押物市场购置价值 1、抵押物实际损失金额=抵押物直接物质损失+施救费用-损失部分残余物资价值-有关责任方对抵押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且最大值为1。 2、足额系数= (二)抵押物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本条上述约定支付赔偿金后,被保险人应根据相关约定等额冲减《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 (三)抵押物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达到本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总和的,本保险合同所有保险责任同时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如抵押物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且投保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抵押物损失赔偿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赔偿金时,可以相应扣减投保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已支付的相应保险赔偿金。 如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自行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抵押物损失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等额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第二部分 借款人意外伤害还贷保证保险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本部分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扩展保险责任两部分。 投保人在已选择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扩展保险责任,若扩展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且未额外交付相应的保险费的,扩展保险责任部分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