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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0]1406号
【颁布时间】 2010-11-25
【实施时间】 2010-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户小额贷款综合保险及附加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接上页]


  
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扩展责任条款(2010版)

  


  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在投保人已选择投保主条款中借款人意外还贷保证保险部分的基本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附加投保突发急性病身故扩展保险责任,但本附加扩展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且未额外交付相应的保险费的,本附加扩展保险责任部分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如果借款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发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以该次突发的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之和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则本附加条款和主条款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所有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本附加条款中的突发急性病是指借款人在本附加险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本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但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疾病或行为,不在本定义的范围之内:

  1、借款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

  2、牙齿治疗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3、借款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

  4、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5、发生本附加险所列明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事故;

  6、化学污染;

  7、保险单生效日前借款人已具有的、目前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保险单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各类疾病以及本条所述疾病在保险有效期内的急性发作行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商户小额贷款综合保险费率表(2010版)

  


  一、本费率表所述保险费为趸交保费,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签发当日按照约定的保险期间一次性所缴纳的保险费。

  二、总保费计算公式

  总保险费=抵押物损失提早还贷保险部分保险费+借款人意外伤害还贷保证保险部分保险费+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扩展责任部分保险费

  其中,投保人可以选择单独投保抵押物损失提早还贷保险部分或借款人意外伤害还贷保证保险部分,也可以选择同时投保两部分。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扩展责任部分可以在投保借款人意外伤害还贷保证保险部分的基础上选择投保。

  三、分项保费

  抵押物损失提早还贷保险部分

  (一)基础费率

  

  

结构类型

抵押房屋性质

住宅

商用

基本保险责任

扩展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责任

扩展保险责任

钢结构

0.016%

0.030%

0.020%

0.035%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混合结构

0.021%

0.043%

0.030%

0.050%

砖木结构

0.034%

0.071%

0.050%

0.080%



  (二)调整系数

  1、趸交保费系数

  趸交保费系数根据《趸交保费系数表》确定:

  趸交保费系数表

  

  

保险期间

趸交保费系数

1年

1.00

2年

1.49

3年

1.97

4年

2.44

5年

2.90

6年

3.36

7年

3.81

8年

4.25

9年

4.69

10年

5.12

说明:如果保险期间为整数年,那么趸交保费系数可以在《趸交保费系数表》中查到;如果保险期间为非整数年,那么在确定趸交保费系数时要先查表后计算。如果保险期间为n年零m个月,那么:

其中,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投保时抵押物市场购置价值


保险金额



  2、贷款与抵押物价值调整系数

  
    投保时抵押物市场购置价值
  贷款与抵押物价值调整系数=--------------------------
   保险金额
  


   

  (三)风险因子调整系数

  1、占用性质调整系数

  

  

类别

名 称

调整系数

工业类

第一级工业

1-1.2

第二级工业

1.2-1.5

第三级工业

1.5-2

第四级工业

2-2.5

第五级工业

3-3.5

第六级工业

5-5.5

仓储类

一般物资(不准存危险品和特别危险品)

1-1.2

危险品(不准存特别危险品)

2.5-3

特别危险品

5-5.5

金属专储

0.8-1

粮食专储

1-1.2

石油专储

1.2-1.5

普通类

办公楼、公寓

0.5-0.6

综合商业、饮食服务业、商贸、写字楼、展览馆、体育场所、交通运输业、科研院所、住宅、邮政

0.6-0.8

其他

0.8-1.2



  2、区域调整系数

  

  

类别

地区

调整系数

一类地区

浙江、江苏、北京、上海、重庆、湖北、深圳、广州、福建、大连

0.6-0.8

二类地区

安徽、河南、江西、四川、河北、青岛、山西、吉林、广东

0.8-1.2

三类地区

西安、天津、湖南、山东、宁波、厦门、云南

1.2-1.5

四类地区

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海南、甘肃、新疆、贵州、青海

1.5-2



  (四)保费计算公式

  抵押物损失提早还贷保险部分基本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金额×抵押物损失基本保险责任基础费率×趸交保费系数×贷款与抵押物价值调整系数×占用性质调整系数×区域调整系数

  抵押物损失提早还贷保险部分扩展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金额×抵押物损失扩展保险责任基础费率×趸交保费系数×贷款与抵押物价值调整系数×占用性质调整系数×区域调整系数

  投保人在已选择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扩展保险责任,因而投保人所需缴纳的保费为所选保障对应保费之和。

  

  借款人意外伤害还贷保证保险部分

  

  (一)基础费率

  

  

基本保险责任

0.079%

扩展保险责任

0.011%



  (二)调整系数

  1、趸交保费系数

  趸交保费系数根据《趸交保费系数表》确定:

  趸交保费系数表

  

  

保险期间

趸交保费系数

1年

1.00

2年

1.49

3年

1.97

4年

2.44

5年

2.90

6年

3.36

7年

3.81

8年

4.25

9年

4.69

10年

5.12

说明:如果保险期间为整数年,那么趸交保费系数可以在《趸交保费系数表》中查到;如果保险期间为非整数年,那么在确定趸交保费系数时要先查表后计算。如果保险期间为n年零m个月,那么:



  2、职业行为类别调整系数

  

职业、行为性质描述

调整系数

从事管理、研发、设计、文职、柜面人员、财务、内勤等非体力劳动工作的企业经营者

0.6-0.7

0.8-1.0

1.0-1.2

1.2-1.5



  (三)保费计算公式

  借款人意外伤害还贷保证保险部分基本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金额×借款人意外伤害基本保险责任基础费率×趸交保费系数×职业行为类别调整系数

  借款人意外伤害还贷保证保险部分扩展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金额×借款人意外伤害扩展保险责任基础费率×趸交保费系数×职业行为类别调整系数

  投保人在已选择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扩展保险责任,因而投保人所需缴纳的保费为所选保障对应保费之和。

  

  
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扩展责任部分

  


  (一)基础费率:0.1%

  (二)趸交保费系数

  趸交保费系数根据《趸交保费系数表》确定:

  趸交保费系数表

  

  

保险期间

趸交保费系数

1年

1.00

2年

1.49

3年

1.97

4年

2.44

5年

2.90

6年

3.36

7年

3.81

8年

4.25

9年

4.69

10年

5.12

说明:如果保险期间为整数年,那么趸交保费系数可以在《趸交保费系数表》中查到;如果保险期间为非整数年,那么在确定趸交保费系数时要先查表后计算。如果保险期间为n年零m个月,那么:



  (三)保费计算公式

  

  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扩展责任部分的保险费=保险金额×基础费率×趸交保费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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