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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0]1406号
【颁布时间】 2010-11-25
【实施时间】 2010-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户小额贷款综合保险及附加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接上页]


  借款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者从事的运动项目,其危险程度降低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可根据风险减少情况,相应减少部分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可根据风险增加情况,相应增加部分保险费。但借款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者从事的运动项目依照本保险条款约定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对该借款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职业、工种或者从事的运动项目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相应保险费。

  

  借款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表》(见附表二)确定职业类别;投保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须将真实年龄在投保文件上写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对投保年龄要求的,保险人有权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或其它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出具的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情况的证明;

  

  (四)借款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五)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依照《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标准出具的借款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六)借款人身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以及户籍注销证明;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如借款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也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基本保险责任的赔偿计算方式

  

  在保险期间内,借款人发生基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本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之和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本保险合同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八条  扩展保险责任的赔偿计算方式

  

  (一)在保险期间内,借款人发生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人伤残等级对应《给付表一》中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偿金=保险金额×借款人伤残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之和;

  

  (二)若借款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一》中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对应的赔偿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本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之和;

  

  (三)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按照其中一项残疾给付赔偿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则按照其中支付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确定赔偿金;

  

  (四)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按照较严重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给付赔偿金,即:若后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比之前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程度高,则后次赔偿时,保险人需扣除之前残疾时已给付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若前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比之后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程度高,则保险人不再因借款人后次发生的残疾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

  

  (五)在保险期间内,借款人发生第二十条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本条上述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的赔偿金后,被保险人应根据相关约定等额冲减《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

  

  (六)在保险期间内,借款人发生第二十条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本条上述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达到本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之和时,本保险合同所有保险责任同时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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