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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稳步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国有森林资源的公有制,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与“政事企分开”改革同步实施。实行资源管理与生产经营分开,构建以国有林管理机构为主体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继续搞好伊春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继续深化国有森工企业改革。国有森工企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主辅分离改革,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新机制。通过股份制改革,推动国有资本的流动,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企业重组,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采取改制、出售、兼并重组和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搞活森工企业集团所属的中小企业。对一些严重资不抵债、产品技术水平低的企业,按法定程序实施破产。 (二)积极扩大林区对外开放 扩大对俄蒙合作。以边境贸易为基础,依托中俄、中蒙边境经济合作区,发展加工贸易及服务贸易。提升对俄木材精深加工和劳务输出等合作层次。积极开展对蒙资源利用合作。积极拓展与俄、蒙的跨境旅游合作。巩固完善与俄、蒙联合防火合作机制。 加快口岸及合作区建设。加快黑河、逊克、嘉荫、黑山头、室韦等口岸的改扩建,完善口岸海关、检验检疫、安监、道路、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推动漠河、呼玛、孙吴口岸发展。改善林区对俄蒙口岸运输通道的通畅条件。依托主要口岸,建设中俄、中蒙综合加工园区、特色加工园区、物流园区等,深化林区与俄、蒙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的合作。 九、健全政策保障体系 充分发挥现有相关政策的效能,研究制定促进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的新政策,保障规划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实现。 (一)促进林区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妥善解决体制改革的相关成本。建立和完善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相配套的财政体制。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运行经费按事权划分纳入财政预算。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妥善解决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鼓励国有林区自行组织先行改革,对改革彻底、效果明显的,中央财政在安排天然林保护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 (二)完善林区生态保护政策 对纳入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范围的国有林,由中央财政安排管护费。对国有森林资源实施抚育经营政策,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实施无林地造林和低质、低效林改培政策,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及生态功能。将林区防扑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管护、航空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调查等公益性事业的运营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在册全民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继续由中央财政安排适当补助。 将大小兴安岭林区作为全国生态补偿机制试点重点区,加大中央财政的补偿力度。将规划区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列入国家生态补偿试点。研究将符合条件的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范围内的县(旗、区)纳入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范围,重点支持生态保护和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在资金分配和资金使用效果评估中,重点考核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并按照绩效考评结果,实施适当奖惩措施。 积极推进林区开展森林碳汇经济试点,研究出台鼓励林区发展碳汇经济的政策,在大兴安岭地区建设国家级低碳经济示范区。 (三)支持林区经济转型政策 在一定期限内参照资源枯竭城市政策并比照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林区经济转型。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范围内森林覆盖率高于70%的县(旗、区)参照执行资源枯竭城市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大小兴安岭林区发展能够充分吸纳就业的接续替代产业以及支持林区开展“以煤代木”。在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和社会事业等方面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有关中央专项投资时,赋予黑龙江大小兴安岭林区西部大开发政策。林业职工从事林业生产和动植物种植养殖活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在农业保险、小额贷款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大小兴安岭林区经济转型的支持。 (四)加大民生保障和基础设施投入力度 对林场(所)调整和撤并带来的移民,纳入异地扶贫搬迁工程。局场调整参照小城镇建设政策给予扶持。对重点扶持发展的小城市和重点镇纳入全国重点小城镇建设规划范围并予以支持。切实抓好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做到支持力度不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