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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四日第43/82/M号法令设立了澳门文化学会,主要目的是透过举办与中葡文化交流有关的活动和推广葡萄牙语言文化,协助本澳文化科学研究政策的制订和实施。 文化学会迄今无论在组织及内部运作方面或对於社会所处地位方面所获得的经验,已显示须要检讨其组织章程,以适应新的现实和曾经历的进展。 在此进展中,中葡联合声明标志着澳门地区转变成为未来的特别行政区。 在这个范畴下,显示出较适当地须要使文化的法律组织结构适应目前新的需要,并预测其未来的发展,力求加强澳门居民的特性,尊重本澳中葡集体的记忆和共处,并创造条件,巩固和发展文化价值。 在文化领域内,目睹社团的壮大,在很大的程度上,对於具备人类及社会特徵的澳门的发展及自主的社会魄力作出贡献。因为此一理由以及其得到公认的贡献价值,官力机构应依赖它们的行动,支持这些团体在大多数居民中扮演一个不可代替的角色。 本着此一指导方针,本法令使上述团体的代表以及那些与各种文化形式有关的本地人士参予文化学会的管理—— 全体委员会之中,试图由此不断了解居民的需要、意愿和愿望。 文化学会将继续负起两方面的任务:规范职能、各种艺术教育培训的职能以及推广文化活动的职能,尤其在绘画、音乐和舞蹈方面。 文化学会增加了两个附属机构:演艺学院和视觉艺术学院。这两间学院将填补长期以来出现的艺术培训(音乐、戏剧、舞蹈和视觉艺术)方面的空白。 另一方面,改善历史档案室及国立图书馆的组织,并将後者易名为中央图书馆。和上述两间学院一起,成为文化学会属下四个拥有科技自主权的机构。 至於其他的组织架构,文化学会将拥有多个内部组织具有很大灵活性的属下部门。这些属下单位,在一些情况下是现存部门的重组,另外则是原功能小组的职能和组织合拼。 按照至今及实施的组织章程,对文化学会的工作人员施行个人工作合约制度。 由於承认该合约制度不适当,并导致不平等现象,尤其与具同等法律地位的机构的人事制度相比,更为明显,因此,本人将施行公职人员制度。 文化学会现有合约雇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转移到新的机构时是没有间断的,并大体上确保关系人选择新制度或保留原有合约直至期满为止的权利。 另一方面,向该等工作人员保证计算在文化学会的全部工作时间,适用於各种合法用途,包括为退休之用。 基上所述;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性质、职能及职权 第一条 (司法性质) 澳门文化学会,以下简称ICM,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以及行政、财政和财产自治权的机构。 第二条 (目的) 一、澳门文化学会是执行文化政策,并协调其他公共机关的文化活动。 二、澳门文化学会的活动旨在对加强澳门居民的特性作出贡献,尊重本澳中葡集体的记忆和共处,创造条件,巩固和发展文化价值。 第三条 (领导) 一、澳门文化学会受澳督监管。 二、在执行监管权时,总督之职权尤其为: a) 核准澳门文化学会活动的整体政策; b) 核准澳门文化学会活动计划和纲领; c) 订定指导方针和提出指示; d) 委任澳门文化学会主席以及有关团体人员; e) 核准人员的聘用; f) 核准澳门文化学会的内部预算和有关修改以及副预算; g) 核准澳门文化学会的报告书及管理帐目; h) 核准澳门文化学会主席对於导致超出给予行政、财政自主机构法定金额的费用之管理行为; i) 核准与其他人士/机构的协议书和议定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j) 核准不动产的取得、转让或附加责任。 第四条 (总址) 澳门文化学会总址设在澳门市。 第五条 (职能) 澳门文化学会的职能如下: a) 对提高澳门居民文化水平作出贡献; b) 鼓励设立及支持其中目标在於力求保护、推广文化价值的机构; c) 推广、鼓励及协助与中葡文化交往有关的文化和艺术活动; d) 支持创作及推广个人或集体的艺术文化作品; e) 推广书籍及提倡阅读; f) 保护、保留及复原本地区历史及文化财产,制定指令以确保其生存和收益; g) 推广或协助各项艺术的传授和培训,并使艺术文化人员及有关专业的培训变成可行; h) 推广澳门文化财产的认识和保留有关的领域之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