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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副主席的职权) 副主席行使授予他的职权,在主席出缺、不在场、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代替之。 第二分节 全体委员会 第十三条 * (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作为文化学会谘询机构,全体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a) 对文化学会的文化方针的方案以及政府其他部门的文化活动提出意见,以便在第二条第一款的范围内作出协调; b) 审议文化学会的计划、预算、报告和帐目; c) 对颁发文化学会名誉委员称号提出意见; d) 对有关澳门文化政策的任何事项发表意见,可以提出它认为适宜的建议。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9/93/M号法令 第十四条 * (组织) 一、全体委员会由文化学会主席领导。 二、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a) 市政厅厅长; b) 海岛市政厅厅长; c) 教育司长; d) 工务运输司长; e) 旅游司长; f) 本地区文化团体的四名代表,这主要考虑到委员会的各部门包括的领域,这些部门任期两年,任期满後可以再续; g) 三至五名在文化界德高望重的人士; h) 文化学会名誉委员,但无表决权。 三、可以邀请其他在讨论的事项方面有被公认才能的人士参加委员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四、只要主席认为他们到会对阐明讨论的问题有帮助,文化学会属下的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领导人和技术员可以被邀请参加全体会议或部门会议。 五、在a、b、c、d、e项中提及的委员,当他们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代表参加。 六、主席指派一名公务员作为秘书参加会议。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9/93/M号法令 第十五条 * (部门) 一、全体委员会有下列部门: a) 文物、图书馆和档案部门; b) 音乐、舞蹈和戏剧部门; c) 视觉艺术部门; d) 出版计划和书籍推广部门; e) 文化促进部门。 二、上款所指各部门可以通过全体委员会的决议修改。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9/93/M号法令 第十六条 * (运作) 一、全体委员会每三个月开一次全体平常会议,但是每当主席主动召集,或者不少於半数委员提出要求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二、当需要专门分析及讨论某一部门的具体事项时,全体委员会可召集部门会议。 三、委员会只有多数委员在场时才能开会,其定以多数表通过,但主席有定性一票。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9/93/M号法令 第十七条 * (议程及记录) 一、全体委员会会议将按主席制定的议程进行。 二、如果有充分理由,主要指紧迫的充分理由,可以讨论非议程内的事项。 三、每次会议必缮写一份会议记录。 四、会议记录在下次会议上宣读、通过及签署。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9/93/M号法令 第十八条 * (出席费) 全体委员会有权领取法定的出席费。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9/93/M号法令 第三节 属下机构 第十九条 (培训及文化推广办公室) 培训及文化推广办公室负责: a) 创造必要条件发掘个人或集体的文艺表现潜力; b) 举办、支持速成班和长期班,并通过颁发奖学金,促进本办公室工作范围内的艺术培训及进修; c) 举办及支持各项文艺活动尤其是与葡中文化交流有关者; d) 举办国际音乐节; e) 维持及确保文化学会属下合唱团和乐团的活动及发展; f) 促进与开展作为音乐、舞蹈和戏剧的培训组织的演艺学院的工作; g) 促进作为艺术史和艺术的发展组织的视觉艺术学院的工作; h) 鼓励成立旨在推广文化的社团,并给予它们必要的支持; i) 在澳门和外地宣传澳门文艺人士的活动,并支持他们访问其他国家和地区; j) 支持组织每年对澳门居民较具意义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条 (文物办公室) 文物办公室负责: a) 计划并进行对有考古、历史、艺术、人种、建筑、城市或风景价值的动产和不动产文化财产的调查、造册、登记、分类、修复、保养与保护工作; b) 在澳门进行非物质性文化财产的研究和搜集工作,主要如风俗习惯、传统及节日,并对已搜集的资料加以处理; c) 对已评定的文化财产、建筑、名胜和保护区进行定界工作; d) 开展技术研究,为文物保护、维修、价值之提高和利用的工作制定模式和标准; e) 对被评定的不动产或相应保护区内的都市化计划和研究从美学和文物保护的角度提出意见,以及透过总督的定,对建筑城市规划和风景上具有特殊重要性的公共工程提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