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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h) 保证借阅服务; i) 对具有回顾性、题材性和选择性书目的出版以及其他藏书进行必要的研究; j) 对在澳门出版的书籍以及澳门以外出版但涉及澳门的书刊进行搜集、保存并作技术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历史档案室) 一、历史档案室由一名主任领导。 二、历史档案室之职能为: a) 协助制定澳门档案政策; b) 向文献中心或文献库提供协助; c) 对档案财产进行分类; d) 无论属永久性或暂时性、将文献归入档案库; e) 提议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保存已分类或正在分类的档案资料; f) 即使未列为有历史价值的文献为转让时,建议澳门政府行使优先权; g) 建议政府对可能危及任何档案财产的行为采取行政禁制; h) 对确定政府部门、自治机构、市政厅、公共企业和公用事业企业之文献存放档案室的期限提出意见,并就要求销毁它们所拥有的文件的建议提出意见; i) 蒐集上项所指单位所拥有具历史价值的文献; j) 鉴定、搜寻及建议取得存放於澳门内外现有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古籍和手稿,主要作为充实资料之用; l) 为澳门地区具历史价值的文献编写指南、清单、目录和索引; m) 采用微型胶卷或磁带,通过指南、索引、清单和目录,组织及宣传存於葡萄牙和其他国家档案馆内及历史档案室的文献资料; n) 促进「档案简报」的出版和交换。 第三分节 演艺学院和视觉艺术学院 第三十条 (演艺学院) 一、演艺学院由一名院长领导。 二、演艺学院的职责如下: a) 开办音乐、舞蹈和戏剧方面的初级、中级和进修课程以进行艺术和职业培训; b) 建议课程以及教学培训的活动的整体及部分计划和纲领,并将之呈上级审批,以及建议有关的修订; c) 在其活动范围内,推广研究和试验工作,以便设立在东西方艺术交流专业研究循环; d) 与其他国家特别是葡萄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建立交往; e) 计划并鼓励师生一起参与的文娱活动的举办,以便发展澳门文化及对外宣传其教学和培训活动。 第三十一条 (视觉艺术学院) 一、视觉艺术学院由一名院长领导。 二、视觉艺术学院的职责如下: a) 举办绘画、石刻、拓摹、陶瓷、雕刻、摄影、录像和艺术史初级和中级课程; b) 举办由访问本地区的艺术家所指导的讲座、座谈会和研讨会; c) 改善居住澳门的艺术家的工作条件,并给与艺术创作者工作及聚集地方,和使用专业设备的方便; d) 在华人和葡人社会中推广有关艺术和传统技艺的互相较好的认识; e) 由推动本地区文化生活的活动与澳门的艺术团体和官方机构合作。 第三章 财政及财产制度 第一节 财政制度 第三十二条 (适用的法律) 文化学会的财政制度即自治机构的财政制度。 第三十三条 (收入) 文化学会的收入如下: a) 由本地区总预算所拨的款项; b) 澳门文化学会的合法收入; c) 公共和私人机构给予文化学会主要用以举办文艺活动的款项; d) 由本身财产所引致的收入; e) 由运用本身资金所得的利息; f) 接受他人的捐赠、遗产或遗赠; g) 由本身财产的转让所得者; h) 提供服务和销售文化产品所得的款项; i) 来自应得之税收、罚款及手续费; j) 其他因从事其活动而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支出) 澳门文化学会的支出是: a) 由於其运作,尤其是人员、物业的取得、服务、款、一般和资本支出所引致之负担; b) 给与团体、机构或有文艺性质的其他组织的津贴及参与; c) 发给奖学金、奖金和津贴所引致的负担; d) 行政当局汇入退休基金的退休金和抚恤金之月补偿责任的负担。 第三十五条 (豁免) 在不妨适用法例所援引之其他豁免,澳门文化学会豁免支付: a) 费用和手续费; b) 由华务司所作的翻译费。 第三十六条 (司库的职务) 一、司库的职务是由澳门文化学会主席所指派的一名行政人员担任,其职级不低於一等。 二、上款所指的公务员或服务人员豁免保证金,并有权收取法律所规定的错数补偿。 三、凡被指派担任司库职务的公务员或服务人员的替代,应核对当天的帐目和由他保管的款项才开始新的任务阶段。 第二节 财产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财产) 一、澳门文化学会的财产包括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所拥有的产业权益及责任,以及有责任或无偿之名义转予学会之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