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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9-09-25
【法规编号】 98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第63/89/M号法令,重组澳门文化学会,并取销风景、文化及建筑委员会及何东文化中心--若干撤销。

[接上页]

  c)
  
  私人合约方式雇用者,维持其现有指标工资,直至合约或委任期满之日为止。
  
  三、上款a、b项所指情况,担任现领导职务或相等职务者有权领取相当於三个月薪金的赔偿。
  
  四、第二、三款的规定适用於现在被指派负责「特殊计划」、「资料研究」和演艺学院以合约形式受聘的负责人。
  
  第五十条 
  
  (未承认的学历)
  
  学历尚未被认可之合约雇员维持现状,并不妨当彼等学历获所需认可後,纳入按第四十三及四十四条规定所指者。
  
  第五十一条 
  
  (委任名单)
  
  一、第四十三及四十六条所指人员之纳入将编成委任名单交总督审批,除知会评政院及刊登於《政府公报》外,无需任何手续。
  
  二、名单须在本法令生效之日起四十天内公布。
  
  第五章 
  
  过渡条文
  
  第一节 
  
  过渡情况
  
  第五十二条 
  
  (总则)
  
  在本法令中规定的组织和运作条件未确定时,现有架构维持原状。
  
  第五十三条 
  
  (葡文书局语言中心及讲师)
  
  一、在未转入拟成立的协助葡国文化和语言推广工作的机构前,文化学会维持下列的运作:
  
  a) 葡文书局;
  
  
  
  b) 语言中心;
  
  
  
  c) 讲师协调部门。
  
  
  
  二、在上条所指范围任职的人员维持其现有法律和功能状,直到按规定调职为止。
  
  三、上款所指人员及可能将被雇用於同一范围内工作之人员安排,以及葡文书局之物业转移及其供文化学会活动,特别供作有关文化推广活动之场地的使用,将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葡文书局)
  
  一、葡文书局将继续保证向大众销售书籍以及其他文化艺术物品,方便本澳居民接触到对其艺术及文化发展所必需的文化财产。
  
  二、在第五十三条规定尚未实施时,葡文书局由一个计划小组领导,其协调员相等科长。
  
  第五十五条 
  
  (临时附属机构)
  
  葡文书局、语言中心和讲师协调部门受文化学会主席领导。
  
  第二节 
  
  附属机构的设立和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央图书馆和历史档案室)
  
  中央图书馆和历史档案室的条文,由本法令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颁布训令批准。
  
  第五十七条 
  
  (演艺学院和视觉艺术学院)
  
  一、本法令设立的演艺学院和视觉艺术学院,应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筹备并开始运作。
  
  二、在上款规定期限内,将公布第二十六条二款所载条文,其中应包括各学院的教学方案。
  
  第三节 
  
  体制的转移
  
  第五十八条 
  
  (居住房屋权)
  
  按现时合约规定,享有居住房屋权之文化学会人员,得维持其权利或收取代替该权利之津贴,直至与文化学会之宾主关系期满或获政府配给住房为止。
  
  第五十九条 
  
  (工龄计算)
  
  一、以前在文化学会服务的工龄将作为其转入公职、职程和职级的年资计算以及缺勤、假期和特许假期均计算在内。
  
  二、纳入公职的文化学会人员,按照本法令的规定,有权把曾在文化学会服务的时间,作为退休计算目的之用,并由文化学会与退休金基金协商处理办法。
  
  第六章 
  
  最後条文
  
  第六十条 
  
  (文物保护委员会)
  
  解散文化、风景和建筑文物委员会,它的技术和谘询职权转给文物办公室和文化学会全体委员会,不妨五月十五日第31/89/M号法令成立之文化委员会之专有职权。
  
  第六十一条 
  
  (何东图书馆)
  
  一、何东图书馆归入第十条二款a)项所指的中央图书馆,并在其现址继续运作。
  
  二、取消经三月十九日第67/83/M号训令建立的何东文化中心。第四章的规定适用於该文化中心的人员。
  
  第六十二条 
  
  (罚则)
  
  一、在中央图书借书逾期不还者将处以罚款,其罚款额将由训令订定。
  
  二、除上款规定外,违反规定者将被中止使用中央图书馆之权,直至其归还所借书籍为止,倘所借书籍受损或遗失,该机构有权要求照市值赔偿。
  
  第六十三条 
  
  (撤销)
  
  撤销:
  
  a) 三月三日第6/79/M号法令;
  
  
  
  b) 九月四日第43/82/M号法令;
  
  
  
  c) 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五号部长级立法条例;
  
  
  
  d) 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八号部长级立法条例;
  
  
  
  e) 七月十三日第75/85/M号法令第一条一及四款;
  
  
  
  f) 三月十九日第67/83/M号训令;
  
  
  
  g) 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90/86/M号训令;
  
  
  
  h) 四月二十七日第10/SAEC/87号批示;
  
  
  
  i) 违反本法令之其他法例。
  
  
  
  第六十四条 
  
  (生效)
  
  本法令自公布日後第二个月之第一天起生效。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附件一
  
  人员编制
  
  
  
  职称
  
  职位数目
  
  领导及指导人员
  
  
  
  主席
  
  1
  
  副主席
  
  1
  
  厅长
  
  5
  
  处长
  
  6
  
  科长
  
  3
  
  组长
  
  2
  
  技术人员
  
  顾问、主任、一或二等技术员
  
  30
  
  主任、一或二等电脑技术员
  
  2
  
  主任、一或二等助理技术员
  
  8
  
  技术助理人员
  
  程序员
  
  2
  
  主任、一或二等技术辅导员
  
  19
  
  主任、一或二等技术助理员
  
  55
  
  主任、一或二等电脑操作员
  
  1
  
  主任、一或二等绘图员
  
  7
  
  主任、一或二等总管
  
  1
  
  仓库总管
  
  1
  
  行政人员
  
  秘书
  
  2
  
  一、二或三等文员
  
  15
  
  打字员
  
  18
  
  附件二
  
  超出原订人员编制之职位
  
  
  
  职位数目
  
  名称
  
  
  
  
  
  领导及指导人员
  
  二
  
  科长
  
  
  
  技术人员
  
  九
  
  主任、壹等或二等技术顾问
  
  
  
  一
  
  主任、壹等或二等技术辅导员
  
  
  
  行政人员
  
  三
  
  一等、二等或三等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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