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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c) 私人合约方式雇用者,维持其现有指标工资,直至合约或委任期满之日为止。 三、上款a、b项所指情况,担任现领导职务或相等职务者有权领取相当於三个月薪金的赔偿。 四、第二、三款的规定适用於现在被指派负责「特殊计划」、「资料研究」和演艺学院以合约形式受聘的负责人。 第五十条 (未承认的学历) 学历尚未被认可之合约雇员维持现状,并不妨当彼等学历获所需认可後,纳入按第四十三及四十四条规定所指者。 第五十一条 (委任名单) 一、第四十三及四十六条所指人员之纳入将编成委任名单交总督审批,除知会评政院及刊登於《政府公报》外,无需任何手续。 二、名单须在本法令生效之日起四十天内公布。 第五章 过渡条文 第一节 过渡情况 第五十二条 (总则) 在本法令中规定的组织和运作条件未确定时,现有架构维持原状。 第五十三条 (葡文书局语言中心及讲师) 一、在未转入拟成立的协助葡国文化和语言推广工作的机构前,文化学会维持下列的运作: a) 葡文书局; b) 语言中心; c) 讲师协调部门。 二、在上条所指范围任职的人员维持其现有法律和功能状,直到按规定调职为止。 三、上款所指人员及可能将被雇用於同一范围内工作之人员安排,以及葡文书局之物业转移及其供文化学会活动,特别供作有关文化推广活动之场地的使用,将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葡文书局) 一、葡文书局将继续保证向大众销售书籍以及其他文化艺术物品,方便本澳居民接触到对其艺术及文化发展所必需的文化财产。 二、在第五十三条规定尚未实施时,葡文书局由一个计划小组领导,其协调员相等科长。 第五十五条 (临时附属机构) 葡文书局、语言中心和讲师协调部门受文化学会主席领导。 第二节 附属机构的设立和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央图书馆和历史档案室) 中央图书馆和历史档案室的条文,由本法令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颁布训令批准。 第五十七条 (演艺学院和视觉艺术学院) 一、本法令设立的演艺学院和视觉艺术学院,应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筹备并开始运作。 二、在上款规定期限内,将公布第二十六条二款所载条文,其中应包括各学院的教学方案。 第三节 体制的转移 第五十八条 (居住房屋权) 按现时合约规定,享有居住房屋权之文化学会人员,得维持其权利或收取代替该权利之津贴,直至与文化学会之宾主关系期满或获政府配给住房为止。 第五十九条 (工龄计算) 一、以前在文化学会服务的工龄将作为其转入公职、职程和职级的年资计算以及缺勤、假期和特许假期均计算在内。 二、纳入公职的文化学会人员,按照本法令的规定,有权把曾在文化学会服务的时间,作为退休计算目的之用,并由文化学会与退休金基金协商处理办法。 第六章 最後条文 第六十条 (文物保护委员会) 解散文化、风景和建筑文物委员会,它的技术和谘询职权转给文物办公室和文化学会全体委员会,不妨五月十五日第31/89/M号法令成立之文化委员会之专有职权。 第六十一条 (何东图书馆) 一、何东图书馆归入第十条二款a)项所指的中央图书馆,并在其现址继续运作。 二、取消经三月十九日第67/83/M号训令建立的何东文化中心。第四章的规定适用於该文化中心的人员。 第六十二条 (罚则) 一、在中央图书借书逾期不还者将处以罚款,其罚款额将由训令订定。 二、除上款规定外,违反规定者将被中止使用中央图书馆之权,直至其归还所借书籍为止,倘所借书籍受损或遗失,该机构有权要求照市值赔偿。 第六十三条 (撤销) 撤销: a) 三月三日第6/79/M号法令; b) 九月四日第43/82/M号法令; c) 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五号部长级立法条例; d) 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八号部长级立法条例; e) 七月十三日第75/85/M号法令第一条一及四款; f) 三月十九日第67/83/M号训令; g) 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90/86/M号训令; h) 四月二十七日第10/SAEC/87号批示; i) 违反本法令之其他法例。 第六十四条 (生效) 本法令自公布日後第二个月之第一天起生效。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附件一 人员编制 职称 职位数目 领导及指导人员 主席 1 副主席 1 厅长 5 处长 6 科长 3 组长 2 技术人员 顾问、主任、一或二等技术员 30 主任、一或二等电脑技术员 2 主任、一或二等助理技术员 8 技术助理人员 程序员 2 主任、一或二等技术辅导员 19 主任、一或二等技术助理员 55 主任、一或二等电脑操作员 1 主任、一或二等绘图员 7 主任、一或二等总管 1 仓库总管 1 行政人员 秘书 2 一、二或三等文员 15 打字员 18 附件二 超出原订人员编制之职位 职位数目 名称 领导及指导人员 二 科长 技术人员 九 主任、壹等或二等技术顾问 一 主任、壹等或二等技术辅导员 行政人员 三 一等、二等或三等文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