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f) 制定计划,进行不动产文物的修复、保养和价值的提高; g) 对那些提出要求的公私机构,从技术上帮助它们草拟研究和计划,并关注工程的进展,以便寻找到保护文化、建筑、城市规划和风景遗产的办法; h) 对已评定的遗址、楼宇、建筑、名胜以及有关保护区的利用、转让和优先权的使用提出意见; i) 对已评定的动产文物的保存、修复、加固或修改及其转让和优先权的使用提出意见; j) 对在被评定的不动产、建筑、名胜和保护区内进行的未经许可或不正确施行的任何工程实行行政禁制; l) 根据现行法例的明文规定,对被评定的文物的徵用进行有关程序; m) 协调并提议收购对城市规划、风景、建筑、历史或考古具有价值,或者对保存评定不动产文物显得重要的楼宇和土地; n) 创造条件使居民能享用文化财产; o) 进行并支持对文化财产的价值的宣传及保护工作,呼吁市民和公共及私人单位参与,促进成立并支持从事文化遗产的保护、价值的提高和修复工作的机构,尤其是维修、修理和手工艺作坊的运作; p) 对培植澳门传统活动的单位进行统计并给予支持,对此类活动进行研究、撰写专着,举办展览,以达到宣传目的。 第二十一条 (合作、对外关系暨翻译办公室) 一、合作、对外关系暨翻译办公室负责: a) 提出与澳门、葡萄牙、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的公私营文化机构以及国际文化组织签订合作交流协议应该遵守的基础和标准; b) 与有关属下单位一起保障签订的协议的实施并关注其发展; c) 制定颁发个人艺术培训和研究的助学金和津贴,在有关单位的提议下,对颁发助学金和津贴提出意见并对这些资金进行管理; d) 保持澳门地区现有社团的登记最新资料,制订它们应遵守的规定和条件,确定资助的准则和形式,关心它们的活动和发展; e) 在谘询所有属下单位後,对在今後每年应开展的合作、资助计划和培训活动的优先领域提出意见; f) 长期有系统地宣传文化学会的宗旨以及它的工作计划和受它支持的活动; g) 支持各属下机构对外联络; h) 与新闻机构联系; i) 分析宣传活动的结果,提出适当的调整; j) 协助组织文艺活动,负责公关方面的工作; l) 对公务员或负官方使命的代表团外访作准备并给予协助; m) 负责接待工作; n) 负责文化学会属下各单位及机构要求的葡、中、英翻译工作; o) 当文化学会各单位要求时,提供翻译服务。 二、翻译工作有一个相当於组长的协调员。 第二十二条 (出版办公室) 一、该办公室之职能为: a) 根据文化学会附属机构和单位之建议,提出出版年计划; b) 单独出版或与其他公或私组织或机构合作出版提高社会文化水平、回应培训和资讯需求的书刊; c) 促进或协助出版澳门及其他地方作家所写关於澳门的着作; d) 用中文宣传葡国作家,用葡文宣传中国作家,但他们的着作须对了解两国的文化有重大作用; e) 协助具文化价值的着作再版,促进用葡、中、英文出版刊物,以便为教育和查阅建立一个文献资料库; f) 取得及鼓励保存澳门作家的文学遗产并促进对它的研究; g) 主要通过文学比赛,创造条件表现新的价值; h) 主要通过与中央图书馆、书店和文化团体合办有助居民增进阅读兴趣的活动; i) 宣传文化学会在职责范围内所进行的研究和工作; j) 宣传文化学会的刊物,进行必要的工作使之送达澳门内外的收藏家或推销商,提议关於订定刊物售价的基础; l) 负起收藏文化学会刊物的职能,并根据上级制定的指示,以赠与或交换的形式向外派送该等刊物。 二、印刷工作由一名相当於组长的协调员负责。 三、文化学会出版的文化杂志由出版办公室协助制作,并由一位相当於组长的总编负责。 第二十三条 (研究、文化计划及特殊计划办公室) 该办公室之职能为: a) 计划、推动并协助与文化学会职责范围有关的各方面知识,特别是历史、艺术、文学和文化财产方面的探讨和研究工作; b) 进行有助人们认识澳门文化现况及澳门居民的动机、兴趣和需要的研究工作; c) 研究及建议文化政策的发展目标; d) 提出文化学会研究活动年计划; e) 分析及报告研究计划的建议; f) 建议发放用作鼓励研究的助学金、津贴、奖金等,并注视研究工作及活动的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