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g) 协助及注视获批准的研究计划的实施; h) 根据d项所指计划,组织研究活动; i) 与公或私研究机构及与在文化学会职责范围内发展其活动的研究人员经常保持接触; j) 为最佳地运用文化领域内的投资,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计划单位和私人的文艺组织合作,制定文化活动计划; 1) 与行政技术辅助厅合作,制定活动计划及报告; m) 发展并协调涉及厅与厅之间的特别计划,或者不属其他任何附属单位职能范围的特殊计划; n) 协助在澳门内外所举办对澳门文化政策的实施和宣传,以及文化学会宗旨的实现有关系的文化研讨会、讲座、座谈会以及其他形式的会议; o) 组织及管理与文化学会职权范围有关的技术资讯和文献服务,并取得刊物并将之分类、存档、处理及在文化学会内推介。 第二十四条 (行政技术辅助厅) 一、该厅包括: a) 资源管理处; b) 电脑组。 二、资源管理处包括: a) 人力资源、函件来往及档案科; b) 会计暨物质资源科。 第二十五条 (职能) 一、行政技术辅助厅之职能为保证文化学会的领导机构附属单位和机构的发展和运作,尤以涉及组织、资源的管理及资讯运用的协调等方面为然。 二、资源管理处之职能为: a) 管理人力资源,尤以涉及人员的甄选、招募、管理、培训和发展等方面为然; b) 确保涉及文化学会资源的财务管理,尤其是取得开支单位的财务资料; c) 保证物质资源有适当管理及保证关於公物的供应,开列清单及保存等工作; d) 注视公共行政当局投资发展计划领域内所开展有关工作的执行,及协调文化学会参与该计划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e) 协调文化学会制订工作报告及计划。 三、人力资源、函件来往及档案科之职能为管理人力资源尤其是涉及人员法律制度的工作;保证关於函件来往的登记和工作;保持文化学会总档案室的正常运作;并负责调配从事厅与厅之间的卫生和保安工作的人员。 四、物质资源暨会计科主要负责确保会计暨司库工作的运作;编制享有预算;管理账目,开列物资清单;控制「库存」;并保养动产和不动产并开列清单。 五、电脑组负责: a) 为能最佳地利用文化学会所拥有的资源,研究、建议及开展组织性的工作; b) 研究文化学会的电脑系统及其备查文件,并加以适当运用,及推行更适宜的简化和组织工作; c) 促进并协调电脑资源在有关方面的应用; d) 保证现有电脑设备的有效运作,并充份利用其潜能; e) 按照一个完整的系统,建立并组织资料档案卡; f) 倘有需要时,确保涉及总档案的组织及倘有的文件微摄等技术工作。 第四节 附属机构 第一分节 特徵 第二十六条 (概则) 一、文化学会的附属机构享有技术和学术自主权,但不妨碍上级制定一般性质指示。 二、上款所指附属机构,内部受训令核准的条例所约束。 三、本节所指机构的从属关系: a) 第二十七及二十九条所指机构由主席领导; b) 第三十及三十一条中所指机构由培训及推广文化办公室主任领导。 第二分节 中央图书馆和历史档案室 第二十七条 (中央图书馆) 一、中央图书馆由一名馆长领导。 二、中央图书馆包括: a) 澳门暨总书库科; b) 中文图书馆科。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的职能) 一、中央图书馆的职能如下: a) 接收、取得、处理、保存及推介法定收藏所得的或从购买、赠与或交换所得的文献; b) 编制书籍目录并保持其适时性; c) 在图书管理和同类科学上及在向有需要的图书馆予以技术协助的技术问题上,中央图书馆起规范作用; d) 在本身特定职权范围内组织并促进研究工作; e) 与基层图书馆合作,进行有实质效用的文献资料交换; f) 支持研究计划,收集有关澳门历史和葡国在东方的历史的资料; g) 促进澳门「澳门图书简报」的出版和交换。 二、澳门暨总书库科和中文图书馆科在图书管理方面负责: a) 挑选、编制目录、归类及分析、审阅和借阅等工作; b) 保证对按照法定收藏规定所收到的,以及从购买、赠与和交换所得到的书籍进行接收、登记和管理; c) 编制藏书书目简介; d) 编写并管理藏书目录; e) 对藏书内容进行分析和归类工作; f) 保证阅读室和有关书库的运作; g) 进行必要的研究,以便向读者提供他们所要求的藏书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