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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8]238号
【颁布时间】 2008-08-04
【实施时间】 2008-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3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制作样式》及说明、《关于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制作样式》及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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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涉及事项较多的,可以分段论述,最后进行概括性总结论述。在大的分项中,可使用阿拉伯数字为顺序号分别论述。
  
  7.理由部分中引用法律时,尽量引用法律原文,以冒号加引号援引。如果不引用法律原文,则不必引用具体的法律名称。
  
  第四部分:判决主文部分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直接写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再引用实体法条文。
  
  2.全部改判、部分改判的,特别是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改判的,应当先引用改判所依据的实体法条文,再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款第×项之规定,写出判决结果。部分改判的,因有部分维持原判判项的内容,故既要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又要引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3.全部改判的,先写明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再写明二审法院判决的判项;部分改判的,先写明维持的一审判项,再写明撤销的一审判项,最后写明二审法院判决的判项。
  
  4.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的,写为“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正确,但责任划分不当的,在表述上可写为“适用法律不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5.判决主文部分中,当事人名称要用全称。判决主文的几项之间统一用分号隔开,最后一项用句号结束。
  
  6.判决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法〔2007〕1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二审判决作出改判的案件,无论一审判决是否写入了上述告知内容,均应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2007年修改,原为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告知内容。如一审判决已经写明上述告知内容,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可不再重复告知。
  
  7.对利息的表述可写为“自××××年×月×日始,至××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或存款)利率计算。”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写明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程序)。可写为“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在承担本判决第×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及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应分项表述。
  
  9.对每一判项的表述要注意归纳合并,即:将一类判决内容或者适用同一法律的判决内容归纳合并为一个判项表述。如:将返还本金及相应利息表述为一个判项。
  
  第五部分:尾部
  
  尾部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二审法院判决的终审效力以及合议庭成员署名和判决日期等。
  
  1.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诉讼费用是由法院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来决定的,它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它不属于诉讼争议的问题,因此不应列为判决结果的一项内容,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
  
  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要分两项表述,以句号隔开,可写为“一审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由×××负担(已交纳)(或者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另起一行写“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已交纳)(或者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2.另起一行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判决书尾部的署名,由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和审判员共同署名;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的,署“代理审判员”。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法官的审判职务与名字之间不加标点符号。
  
  4.“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应加盖在年月日与书记员署名之间空行的左边。
  
  主要文件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2.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民事案件部分)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制定的2003年版《二审民事判决书写作推荐格式及说明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6.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
  
  注:本推荐样式及说明中未涉及的有关技术性问题,如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的用法等,以及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一律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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