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8]238号
【颁布时间】 2008-08-04
【实施时间】 2008-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3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制作样式》及说明、《关于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制作样式》及说明的通知

[接上页]

  3.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明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4.非职业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包括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律按公民代理对待。
  
  5.委托代理人是公民个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或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职务前应冠以工作单位全称,不能仅写“该公司”等简称。
  
  四、案由
  
  1.案由以二审法院认定案由为准,并应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一致。
  
  2.一审法院认定案由错误的,当事人虽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也应予以纠正,并应在“本院认为”部分说明一审法院对案由认定的错误。
  
  3.当事人的简称在表述案由时第一次出现。简称要清楚、得当、规范,避免使用引起歧义的简称。简称不应超过六个字。并应写: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案由)纠纷一案。不再写“×××诉×××”一案。
  
  五、案件审判程序
  
  1.受理案件日期:立案日期。
  
  2.合议庭组成人员:写“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参加的合议庭”。如合议庭成员有回避、变更情况,亦应写明。
  
  3.庭前诉讼保全、管辖权异议、证据交换、开庭日期等,依时间顺序简要写明,多次开庭审理的,应写明各次开庭时间。如果未公开开庭的,写“本院因……(写明原因)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4.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多次开庭审理的案件,如出庭人员有变化,应写明各次开庭的出庭人员。
  
  5.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的,应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6.出庭传票系公告送达的,应写“×××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写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8.共同诉讼中,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有的到庭,有的没有到庭,有的诉讼代理人到庭或诉讼代理人也未到庭的,或者有的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都应如实具体写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的情况。
  
  9.发回重审又上诉的案件,在此部分要写明该审理过程。
  
  10.其他情况,如中止诉讼恢复审理也应一并写明。
  
  11.该部分最后一句应写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二部分:案件的事实陈述部分
  
  一、一审控、辩情况
  
  包括当事人在一审的起诉、答辩、反诉及相应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均简要重述一审法院判决中的相关内容即可。如一审法院判决中的相关内容过于繁琐、冗长,以致影响法院审理查明事实部分的陈述,二审法院判决应在不改变其主要内容和意思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概括和整合。
  
  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部分
  
  1.该部分以“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为引言分段写。
  
  2.该部分只写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等。如果一审法院叙述事实清楚,内容准确而精炼,原则上可以照搬。事实层次不清时,不必照搬照抄,二审法院可进行归纳整理,基本事实的发展按时间顺序写。另查明部分写与案件法律关系及事实发展无直接联系,但有一定关联的事实。归纳时,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关键证据不能省略。遇有一审法院在此部分的评述,应挪至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部分。
  
  3.对于较为复杂、多项的事实,可以分段写,也可以使用顺序号。顺序号使用汉语数字,不用阿拉伯数字。并应注意判决书整体结构遵循序号排列的逻辑关系。
  
  4.货币单位统一使用“元”;数字之间不用逗号,4位以上(不含4位)数字采用三位分节法;数字为百万元以上,甚至上亿元的,可以百万、亿元为单位。在案件中同时有其他外国货币时,需注明人民币及外币名称。
  
  三、一审法院认定理由及判决结果部分
  
  1.该部分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为引言开始。
  
  2.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原则上应照抄,文字表述方面不规范的应作修改,提炼,只作文字上的技术处理,注意将“本院”改为“该院”。
  
  3.裁判引用的法律,要引用全称,且要加书名号。
  
  4.一审法院判决主文应全文照登,不得遗漏或更改,但对当事人称谓部分可用简称,涉及款项部分可改用阿拉伯数字。
  
  四、上诉及答辩理由
  
  包括当事人上诉及相应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表述中均应使用第三人称,不能用诸如“我单位”“本公司”“本人”等第一人称,且应避免出现带有语气、情感之类的词语。对上诉及答辩理由,应做总结、归纳性概述,既要忠实于各方当事人原意,又要注意全面,在不遗漏各方当事人的主张的基础上进行概括,不能流露出法官主观意向。对于较长的上诉状、答辩状要提炼、简化,可以使用汉语数字为顺序号一一写明,不用阿拉伯数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