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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该部分的当事人名称要用全称。判决主文的几项之间统一用分号隔开,最后一项用句号结束。 2.判决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法〔2007〕19号)第一条规定,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原告×××或者被告×××或者第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2007年修改,原为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告知内容。 3.对利息的表述可写为“自××××年×月×日起至××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或存款)利率计算。”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写明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程序)。可写为“被告×××在承担本判决第×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及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应分项表述。 5.对每一判项的表述要注意归纳合并,即:将一类判决内容或者适用同一法律的判决内容归纳合并为一个判项表述。如:将返还本金及相应利息表述为一个判项。 第五部分:尾部 尾部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交纳、上诉法院名称、不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以及合议庭成员署名和判决日期等。其中,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交纳,应写“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1.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诉讼费用是由法院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来决定的,它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它不属于诉讼争议的问题,因此不应列为判决结果的一项内容,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写“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由×××负担(已交纳)(未预交的,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2.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副本的份数,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来确定。 3.判决书尾部的署名,由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和审判员共同署名;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的,署“代理审判员”。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法官的审判职务与名字之间不加标点符号。 4.“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应加盖在年月日与书记员署名之间空行的左边。 主要文件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2.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民事案件部分)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制定的2003年版《二审民事判决书写作推荐格式及说明》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6.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 注:本推荐样式及说明中未涉及的有关技术性问题,如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的用法等,以及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一律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制作样式 样式: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为例,格式和用语以此为准。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高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住所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镇)××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具体单位职务(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具体单位职务(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住所地(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