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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8]238号
【颁布时间】 2008-08-04
【实施时间】 2008-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3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制作样式》及说明、《关于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制作样式》及说明的通知

[接上页]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住所地(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上诉人×××(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以下简称……)××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参加的合议庭,于××××年×月×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年(或同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注:未公开审理的,见说明)。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注:发回重审案件、缺席审理等,见说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简称)在一审中起诉称:……(简要重述一审起诉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简称)在一审中答辩称:……(简要重述一审答辩理由)。(如有反诉,还要写)×××在一审中反诉称:……(简要重述一审反诉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在一审中针对×××的反诉,答辩称:……(简要重述一审针对反诉的答辩理由)。
  
  ×××(简称)在一审中述称:……(简要重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重述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或者在不改变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整合文书结构和语言)。
  
  (或者直接写)查明:……(如果一审法院叙述事实不清,内容不够准确、精炼,或者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存在错误的,将一审法院应当查明的事实,重新予以清晰、准确、精练、完整地叙述)。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重述一审法院认定的理由和判决结果)。
  
  ×××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简要介绍上诉依据的主要事实、理由与上诉请求,如有数个上诉人,则应分别写其各自的上诉理由与上诉请求)。
  
  ×××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予以证明:……(列明上诉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的名称)。
  
  ×××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的上诉理由答辩称:……(简要介绍答辩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如有数个被上诉人,则应分别写其各自的答辩理由)。
  
  ×××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予以证明:……(列明被上诉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的名称)。
  
  ×××(注: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陈述称:……(简要介绍陈述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予以证明:……(列明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的名称)。
  
  【注:当事人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没有进行答辩或陈述,但在庭审中有书面或口头意见的,或者当事人既没有提交书面意见,也没有参加庭审的情况,见说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分不同情况)】
  
  1.(注:二审中没有新查明的事实)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2.注: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但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存在部分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对该部分错误事实予以纠正,并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部分的事实,予以确认。(如果在“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部分”直接写“查明:……”,将一审法院应当查明的事实,重新予以清晰、准确、精练、完整地叙述的,则不需写此部分)。
  
  3.(注:二审有新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新证据的)写:
  
  “经本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名称)、被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名称)以及原审第三人(或原审被告)×××提交的……(新证据的名称)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或双方)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新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提交当事人、证据序号名称、证明目的、其他当事人的意见、法院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理由),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或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或者不予认定)。
  
  二、……(同上)
  
  ……
  
  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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