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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徐景龙、孙伟、张凤仙、王桂兰、刘岩等15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营养法等方面的议案5件(第134、363、458、565、683号)。目前,涉及营养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包括食品卫生、农产品、食品进出口等有关方面,还有300多个与营养相关的国家标准以及众多的行业标准。此外,营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如何确立一套确保各管理部门协调高效运作的营养工作管理体制,需要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目前,制定营养改善条例已列入卫生部立法计划。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加紧营养改善条例的起草工作,尤其是要考虑规范好对婴幼儿、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营养问题。 7.郝萍、张凤仙、杨蓉娅等99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护士法的议案3件(第423、451、751号)。护士是医疗卫生专业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护理职责。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目前护理工作中存在的医护比例失调、护士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护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未建立严格的护士执业许可等问题急待解决。目前,制定护士条例,已列入国务院重点立法项目。卫生部已将护士条例(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建议国务院在修改完善护士条例(草案)时,认真研究吸纳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并尽早颁布护士条例。 8.姜健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166号)。随着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越来越受到关注,医疗器械监管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通过完善立法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十分必要。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需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织该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 9.傅延华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法的议案1件(第689号)。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至今没有统一的标准。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经研究后形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报批稿)。但是,由于司法鉴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未成立等原因,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颁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尚不具备条件。建议国务院加强协调工作,尽早制定颁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0.杨伟程等3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体育仲裁法的议案1件(第671号)。近年来,随着我国体育事业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体育运动中发生的纠纷日益增多,体育纠纷救济机制亟待完善。体育仲裁制度是解决体育运动纠纷的很好途径。制定体育仲裁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国家体育总局正在组织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多次就体育法实施情况开展调研,并将在以后的体育法执法调研中,重点研究体育仲裁立法问题。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抓紧建立体育仲裁行政法规制度,力争尽快颁布实施体育仲裁条例,并在实施行政法规过程中,加强体育仲裁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为制定体育仲裁法做好前期准备。 (二)21件议案涉及的14项立法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相关,可以通过加强执法检查,完善配套法规建设予以解决 1.厉志海、戴菊芳、张征、刘中慧等129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职业教育法的议案4件(第382、476、503、574号)。有关修改职业教育法议案所反映的问题,基本属于法律贯彻落实的问题,一是配套法规政策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二是就业准入制度落实不到位;三是各级政府对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视和支持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因此,建议加强对职业教育法的宣传,加快职业教育法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对职业教育法进行执法检查。 2.程立新、纪宝成等6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议案2件(第81、793号)。正如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我国民办教育事业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需要研究解决,比如民办学校享受不到法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地位未得到充分保障;公办的“名校办民校”挤压了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对合理回报性质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实际执行中存在政策与制度上的障碍等。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统筹考虑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规范“名校办民校”问题,落实法律赋予民办学校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