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1.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1.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数量巨大的、多次违规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责令3至6个月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十七、 《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或者吊销准印证。 细化标准: 有《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情况处罚: 1.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2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数量巨大的、多次违规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责令3至6个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准印证。 二十八、《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细化标准: 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况处以罚款: 一、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1.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1.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 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数量巨大的、多次违规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责令3至6个月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十九、《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 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 (二)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三)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 (五)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六)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七)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举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细化标准: 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可按照以下情况罚款: 1.首次违规的,并处3000元罚款; 2.再次违规的,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规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 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二) 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 (三)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的; (四)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