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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赣新出法字[2008]12号
【颁布时间】 2008-12-18
【实施时间】 2008-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江西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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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细化标准:
  
  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况处以罚款:
  
  一、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1.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1.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数量巨大的、多次违规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十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况处以罚款:
  
  一、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1.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1.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
  
  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数量巨大的、多次违规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十四、《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细化标准:
  
  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所列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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