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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细化标准: 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按下列情况处以罚款: 一、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1.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1.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六、《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细化标准: 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违法行为的,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况处以罚款: 一、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1.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1.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七、《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细化标准: 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况处以罚款: 一、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1.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1.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数量巨大的、多次违规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