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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0-15
【实施时间】 2007-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8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

[接上页]

  3虽然有本条第1和2款的规定,凡准予装运适用的《气体船规则》中所列有毒液体物质的液化气船的构造和设备,应被认为等效于本附则第11和12条中的构造和设备要求,只要液化气船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根据准予船舶装运散装液化气的适合的《气体船规则》,持有适任证书;
  
  .2持有国际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防污染证书,其中载明气体船仅可装运适用的《气体船规则》中所确定和所列的有毒液体物质;
  
  .3提供专用压载装置;
  
  .4提供泵吸和管系装置,在主管机关满意的情况下确保在卸货后舱内及其有关管系内的货物残余量不超过第12.1,12.2或12.3 条所要求的适用量;和
  
  .5备有一份主管机关认可的手册,确保操作中没有任何货物残余物与水混合在一起,并且在适用手册中规定的通风程序后,舱内没有任何货物残余物。
  
  第2章 -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
  
  第6条 
  
  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和清单
  
  1就本附则规定而言,有毒液体物质应分为以下4类:
  
  .1X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因而应严禁向海洋环境排放该类物质。
  
  .2Y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因而对排放入海的该类物质的质和量应采取限制措施。
  
  .3Z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较小的危害,因而对排放入海的该列物质应采取较为宽松的限制措施。
  
  .4其他物质:以OS(其他物质)形式被列入《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8章污染类别栏目中的物质,并经评定认为不被列入本附则第6.1条所规定的X,Y或Z类物质之内,因为目前认为当这些物质从洗舱或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时,对海洋资源、人类健康、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的利用并无危害。排放仅含有被列为“其他物质”的物质的舱底水或压载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不应受本附则任何要求的约束。
  
  2对有毒液体物质进行分类的导则列于本附则附录1中。
  
  3如拟散装运输的液体物质尚未按本条第1款予以分类,则与该作业有关的本公约当事国政府,应在本条第2款所述导则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一个暂定类别。在各有关政府之间未达成完全一致之前,此种物质不应装运。生产或运输国家的政府及发起达成有关一致的国家政府应尽快(但不得晚于达成一致后的30天)通知本组织并提供这种物质的细节和暂定类别,以便每年向所有当事国通报,供其知晓。在所有此类物质被正式编入IBC规则之前,本组织应保持一份此类物质和暂定类别的
  记录。
  
  第3章 -检验与发证
  
  第7条 
  
  化学品液化船的检验和发证
  
  尽管有本附则第8、9和10条的规定,由本公约当事国按照《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或《散装化学品规则》规定(如适用)检验并发证的化学品液货船,应视为已符合上述各条的规定,按《规则》签发的证书应与按本附则第9条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得到同样的承认。
  
  第8条 
  
  检验
  
  1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进行下述检验:
  
  .1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或首次签发本附则第9条所要求的证书之前进行。本附则所涉及的船舶而言,应包括对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的全面检验。此种检验应保证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
  
  .2换新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除非本附则第10.2、10.5、10.6、或10.7条适用。换新检验应确保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
  
  .3中期检验,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三个月内或第三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三个月内进行,并应取代本条第1.4款规定的其中一次年度检验。中期检验应确保设备及其附属的泵和管系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这种中期检验应在根据本附则第9条规定所签发的证书上进行签注。
  
  .4年度检验,在证书的每个周年之前或之后三个月之内进行,包括对本条第1.1款所述的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的总体检查,以确保其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了维护,同时确保其满意地满足船舶营运的目的。这种年度检验应在根据本附则第9条规定所签发的证书上进行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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