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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如下列要求得到满足,接受方政府可根据船长要求,准予预清洗的免除: .1卸完货的舱将再装载相同物质或另一种与前者相容的物质,则该舱在装货前可不予清洗或压载;或 .2卸完货的舱在海上既没被清洗也没被压载。按本条适用条款,可在另一港口进行预清洗,但应有书面证明该港口的接收设备是可用和充足的;或 .3货物残余物应通过主管机关根据本附则附录7认可的通风程序予以清除。 5清洁剂或添加剂的使用 5.1如使用非水清洗介质(如矿物油或氯化溶剂)替代水清洗货舱,其排放应符合附则I或附则II的规定。如果该介质被作为货物装运,则这些规定适用于该介质。涉及使用此类介质的货舱清洗程序应在《手册》中予以明确规定并经主管机关认可。 5.2如果为了方便货舱清洗而在水中加入少量清洁添加剂(洗涤产品),则含X类污染成分的添加剂不得使用,除非这些防污成分有生物降解功能,并且总浓度不超过清洁添加剂的 10%。除因前载货物的原因而适用于货舱外,不应适用其他限制。 6X类物质残余物的排放 6.1根据第1款的规定,下列规定应适用于: .1已卸完X类物质货物的货舱,在船舶离开卸货港口之前,应予以预清洗。如验船师对排入接收设备的排出物中物质浓度进行样本分析后确定,清洗残余物浓度重量处于或低于0.1% ,则应将清洗残余物排入接收设备中。当浓度达到要求后,应把舱内剩余的洗舱水继续排入接收设备,直至把舱排空。这些作业应在《货物记录簿》内作相应记录,并按第16.1条所述由检验员签注。 .2预清洗后注入舱内的任何水可以按照第13.2条的排放标准排放入海。 .3如果接收方政府认为对排出物中物质浓度进行测量将会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则该当事国可以接受相当于达到第13.6.1.1条要求浓度的替代程序,如果: .1已按照主管机关根据本附件附录6批准的程序对货舱进行了预清洗;和 .2在货物记录簿进行了适当的记录并经第16.1条所述的验船师签注。 7Y和Z类物质残余物的排放 7.1除第1款的规定外,应适用下列规定: .1关于Y或Z类物质残余物排放程序,本条13.2的排放标准应适用。 .2如果X或Y类物质没有按《手册》要求进行卸载,在船舶离开卸货港口之前,应予以预清洗。除非参照本附则第16.1条,采取使验船师满意的、从船上去除本附则规定数量的货物残余物的其他措施。预清洗后的洗舱水应被排放至卸货港口的接收设备,或排放至有合适接收设备的另一港口,但必须有书面确认该港口的接收设备足以收纳该船的洗舱水。 .3对于Y类物质中的高粘度或固化物质应适用下列情况: .1应适用附录6中规定的预清洗程序; .2预清洗时产生的残余物/水混合物应被排放至接收设备,直至货舱排空;和 .3后续注入舱内的任何水可按第13.2条的排放标准被排放入海。 7.2 压载和减压载的操作性要求 7.2.1卸货后和预清洗后(如要求),可对液货舱进行压载。此类压载水的排放程序在第13.2条中有明确规定。 7.2.2假如船舶离最近陆地不到12海里,其所在位置水深不到25米,而已被清洗的液货舱所注入的压载水中含有不到1 ppm的前载物质,则该压载水可不考虑其排 放速度、船舶航速及排放口位置,而被排放入海。当附录6中规定的预清洗进行完后,所要求的清洁度也已达到了。而于1994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之货舱接着要用清洁机,以不少于k=1.0的水量完整彻底地清洗一遍。 7.2.3清洁或专用压载水的排放情况不适用本附则的要求。 8南极区域排放 8.1南极区域系指南纬60°以南海域。 8.2禁止任何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排放入南极海域。 第14条 程序和布置手册 1准予装运X、Y、或Z类物质的每艘船舶应备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手册》。该手册应有符合本附则附录4的标准格式。如果是国际航运船舶,其所使用语言既非英语、法语,也非西班牙语,则条文内容应包括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 2《手册》的主要目的是为船舶驾驶员确定与起货装置、洗舱、含油污水处理及为符合本附则要求而必须遵守的液货舱压载和减压载有关的实际安排和所有操作性程序。 第15条 货物记录簿 1凡本附则适用的船舶,应备有一本《货物记录簿》,记录簿不论是作为船舶正式航海日志的一部分或作为其他文件,均应按本附则附录2所规定的格式。 2在完成了本附则附录2规定的任何操作后,应立即将该操作记载入《货物记录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