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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0-15
【实施时间】 2007-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8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

[接上页]

  第12条 
  
  泵吸、管路、卸货设施和废油舱
  
  1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每艘船舶均应设置泵吸和管路,以确保每个准予装运X或Y类物质的舱内及其相关管路内的残余物不超过300升,并确保每个准予装运Z类物质的舱内及其相关管路内的残余物不超过900升。应根据本附则附录5进行性能试验。
  
  2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7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每艘船舶均应设置泵吸和管路,以确保每个准予装运X或Y类物质的舱内及其相关管路内的残余物不超过100升,并确保每个准予装运Z类物质的舱内及其相关管路内的残余物不超过300升。应根据本附则附录5进行性能试验。
  
  3于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每艘船舶均应设置泵吸和管路,以确保准予装运X、Y或Z类物质在每个舱内及其相关管路内的残余物不超过75升。应根据本附则附录5进行性能试验。
  
  4凡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未能符合本条第1和2款所述为Z类物质设置泵吸和管路要求的除化学品液化船以外的船舶均不应适用数量的要求。如液舱被排空到最实际的程度,则被视为符合。
  
  5本条第1、2和3款所提及的泵吸性能试验应由主管机关批准。泵吸性能试验应使用水作为试验介质。
  
  6准予装运X、Y或Z类物质的船舶,应开设一个或几个水下排放口。
  
  7凡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准予载运Z类物质的船舶,本条第6款所要求的水下排放口是非强制性的。
  
  8水下排放口应位于液货舱区域内舭部弯曲处附近,其布置应避免在船舶吸入海水时将残余物/水混合物重新吸入。
  
  9水下排放口应这样布置,即排放入海的残余物/水混合物不会透过船舶的边界层。为此,当排放对船壳板属正常时,则排放口的最小直径由下列公式得出:
  Q(d下标)
  
  d=----------------
  
  5L(d下标)
  
  式中:
  
  d=排放口最小直径(m)
  
  L(d下标)=从艏垂线到排放口距离(m)
  
  Q(d下标)=船舶通过排放口排放残余物/水混合物所选的最高速率(立方米/h)。
  
  10当以对着船壳外板的一个角度进行排放时,上述关系应通过以Qd的分量替换Qd来改变,而Qd对船板外壳是正常的。
  
  11废油舱
  
  虽然本附则并不要求配备专用废油舱,但是某些冲洗程序可能需要废油舱。液货舱可以被用作废油舱。
  
  第5章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作业排放
  
  第13条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控制
  
  除本附则第3条规定外,对有毒液体物质或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含有该类物质的混合物的残余物排放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规定
  
  1.1应禁止把X、Y或Z类物质的残余物、或临时分类的类似残余物或压载水、洗舱水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其他含混合物排放入海,除非此类排放完全符合本附则中适
  用的操作要求。
  
  1.2在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预清洗或排放程序前,相关货舱应根据手册中所规定的程序最大限度地被排空。
  
  1.3禁止装载本附则第6条所述的未经分类、临时分类或评估的物质,或压载水、洗舱水或含有此类残余物的其他混合物,同时禁止将此类物质排放入海。
  
  2排放标准
  
  2.1如果本条规定允许把X、Y或Z类物质的残余物或临时分类的此类物质或压载水、洗舱水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其他混合物排放入海,则应符合下列排放标准:
  
  .1船舶在海上航行,如果是自航船,其速度至少在7节,或如果是非自航船,其速度至少在4节;
  
  .2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放口进行排放时不应超过水下排放口的最高设计速率;和
  
  .3排放时距离最近陆地不少与12海里,水深不少于25米。
  
  2.2凡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对于把Z类物质或临时分类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压载水、洗舱水或水线以下含有此类物质的其他混合物排放入海是非强制性的。
  
  2.3主管机关可以对仅从事于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旗国主权或所辖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免除第2.1.3款关于Z类物质排放时距离最近陆地不少与12海里要求。另外,只要两个相关沿岸国在不影响第三方的前提下,达成书面的免除协议后,主管机关也可对有权悬挂其国旗的从事于其毗邻国家主权或所辖水域内航行的特殊船舶免除关于排放时距离最近陆地不少与12海里的相同要求。关于此协议的信息应在30天内提交本组织,以便进一步通报本公约当事国,供其知晓和采取适当行动(如有)。
  
  3货物残余物的通风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通风程序可以用以驱除舱内的货物残余物。此类程序应符合本附则附录7的要求。驱除残余物后输进舱的任何水应被视为清洁水,并不应受本附则排放要求的约束。
  
  4预清洗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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