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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8章 -接收设备 第18条 接收设备和卸货站设施 1本公约每一当事国政府,按照船舶使用港口、装卸站或修理港的需要,应确保如下接收设施的提供: .1船舶货物作业港、站应设有足够的设备,以接收船舶由于执行本附则而留待处理的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和含有该有毒物质残余物的混合物,并不得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迟;及 .2从事NLS船修理的船舶修理港,应设有足够设备,以接收到达该港的船舶所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和混合物。 2每一当事国政府,应确定在其领土内的每一货物装卸港、站和船舶修理港为执行本条第1款所配备的设备型式,并通知本组织。 3其海岸线处于所规定的特殊区域边缘的本公约各当事国政府,应共同确定一个完成本条第1款所要求的日期和第13条有关该区域所适用条款的要求的生效日期,并应至少提前六个月把所确定的日期通知本组织。本组织应立即将该日期通知所有当事国。 4本公约每一当事国政府应承担保证在卸货站提供设施,以便利在这些卸货站卸载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进行液货舱的扫舱作业。装卸站的货物软管及管系内由船上卸出有毒液体物质时所接收的这些物质不得回流到船上。 5每一当事国应将对本条第1款所要求的设备或第3款所要求的设施宣称不足的任何情况通知本组织,以便告知有关当事国。 附则II的附录 附录1 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导则 根据GESAMP有害物质曲线图所反映的对物质性质的评定,货品的指定污染类别如下表所示: ┌──┬─────┬─────┬─────┬─────┬─────┬─────┬──┐ │规则│A1生物│A2生物│B1急性│B2慢性│D3对健康的│E2对海洋野│类别│ ││ 积聚 │ 退化 │ 毒性 │ 毒性 │ 长期影响 │生生物及海││ │││││││底生态环境││ │││││││的影响││ ├──┼─────┼─────┼─────┼─────┼─────┼─────┼──┤ │ 1│││ ≥5││││ X│ ├──┼─────┼─────┼─────┼─────┼─────┼─────┤│ │ 2│ ≥4││4 │││││ ├──┼─────┼─────┼─────┼─────┼─────┼─────┤│ │ 3││NR│4 │││││ ├──┼─────┼─────┼─────┼─────┼─────┼─────┤│ │ 4│ ≥4│NR│││CMRTNI│││ ├──┼─────┼─────┼─────┼─────┼─────┼─────┼──┤ │ 5│││4 ││││ Y│ ├──┼─────┼─────┼─────┼─────┼─────┼─────┤│ │ 6│││3 │││││ ├──┼─────┼─────┼─────┼─────┼─────┼─────┤│ │ 7│││2 │││││ ├──┼─────┼─────┼─────┼─────┼─────┼─────┤│ │ 8│ ≥4│NR││ 非0││││ ├──┼─────┼─────┼─────┼─────┼─────┼─────┤│ │ 9││││ ≥1││││ ├──┼─────┼─────┼─────┼─────┼─────┼─────┤│ │ 10 ││││││Fp、F或S││ │││││││若非无机物││ ├──┼─────┼─────┼─────┼─────┼─────┼─────┤│ │ 11 │││││CMRTNI│││ ├──┼─────┴─────┴─────┴─────┴─────┴─────┼──┤ │ 12 │ 任何不符合规则1至11以及13衡准的货品│ Z│ ├──┼───────────────────────────────────┼──┤ │ 13 │所有如下货品:A1栏中≤2;A2栏中为R;D3栏中为空白;E2栏中为非Fp、F或S( │ OS │ ││如非有机物);以及在GESAMP有害物质曲线图中所有其他栏中为0(零)的货品││ └──┴───────────────────────────────────┴──┘ 修正的GESAMP有害物质评定程序缩略图例 ┌──────────────────────────────────────────┐ │A栏和B栏-水环境│ ├──┬──────────────────────┬────────────────┤ ││ A│ B│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