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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OO7年第24号
【颁布时间】 2007-03-21
【实施时间】 2007-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0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商务部公告2OO7年第24号--公布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接上页]

  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关于成本项目,新加坡三井公司的生产原材料采购大部分来自于关联公司,与正常市场价格有较大的差距,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新加坡三井公司的原材料价格进行了调整,并来计算生产成本。关于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其他费用,新加坡三井公司的报告是按销售收入比例进行分摊,但经审查,该公司并未按所报告的分摊标准进行分摊。因此,调查机关按照该公司报告销售收入的比例对这些费用进行了重新分摊。
  
  针对上述认定的成本数据,调查机关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中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超过全部国内销售数量的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交易予以排除,依据其他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该公司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销售被调查产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最终用户;(2)通过非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3)通过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对于该公司直接销售或通过非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采用该公司直接销售或通过非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该公司通过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大陆非关联贸易商的交易,调查机关采用该关联贸易商首次转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信用费用,该公司在计算国内销售信用费用时,将消费税作为计算信用费用的基数,经审查,在新加坡消费税属价外税,在计算信用费用时,不应将其纳入计算公式中。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信用费用的计算进行了调整,剔除了消费税部分。由于该公司没有提供出口销售使用货币的短期贷款利率的证明,调查机关暂根据可获得的美元短期贷款利率作为计算信用费用的基础,重新计算了信用费用调整数额。
  
  关于售前仓储费用,该公司现有证据尚难以证明该部分存货是为特定客户而保留的特定产品,对该部分费用的发生也没有提供相应合同、协议支持,没有证据表明该费用的发生与销售直接相关,并且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于该公司国内销售中售前仓储费用调整的主张暂不予接受。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包装费用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要求暂予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包装费用,由于该公司没有提供包装费用的数据,调查机关根据正常生产过程,暂认定该部分费用存在,并按正常市场价格予以计算,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关于信用费用,对于该公司主张的计入消费税部分基于内销信用费用暂不予接受的同样理由,予以剔除。由于该公司没有提供出口销售使用货币的短期贷款利率,调查机关暂根据可获得的美元短期贷款利率作为计算信用费用的基础,重新计算了信用费用调整数额。
  
  关于售前仓储费用,该公司现有证据尚难以证明该部分存货是为特定客户而保留的特定产品,对该部分费用的发生也没有提供相应合同、协议支持,没有证据表明该费用的发生与出口中国大陆销售直接相关,并且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于该公司出口销售中售前仓储费用调整的主张暂不予接受。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输费用、出厂装卸费用、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费用、报关费用、中国大陆相关费用和CIF价,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要求和CIF价暂予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台湾地区公司
  
  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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