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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双酚A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 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9月20日向已知的中国大陆生产者、中国大陆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0份,包括: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双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递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共2份,广州宏昌电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递交的《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1份,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新加坡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地区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共7份。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6年12月14日听取了申请人和支持企业天津双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陈述。 5.实地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6年12月下旬和2007年1月中旬,调查机关分别对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支持企业天津双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及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 产品名称:双酚A 英文名称:Bisphenol-A(称BPA) 化学名称:二酚基丙烷或2,2-二(4-羟基苯基)丙烷或4,4-异亚丙基联苯酚等。 分子式:C15H16O2 化学结构式:(图略)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被调查产品是采用苯酚和丙酮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的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在常温下是白色固体,形状有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 主要用途:双酚A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聚碳酸酯、聚砜树脂、酚醛不饱和树脂、聚醚酰亚胺等,也可用来制造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二) 关于双酚A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为双酚A,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税则号29072300项下除双酚A产品外,还有双酚A盐。为明确被调查产品范围,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双酚A反倾销案申请调查产品范围的说明》和被调查产品范围的书面修正申请,确认申请人所申请的被调查产品范围并不包括双酚A盐。经审查和调查,调查机关认定,本案被调查产品为双酚A,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的应诉企业是按立案公告双酚A产品描述来填报答卷的。同时,在中国大陆进口以及市场销售过程中并不存在双酚A盐这种产品。上述修正只是为了更加明确本案的被调查产品范围,避免被调查产品可能出现的歧义。所以,这种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明确,不影响本案的立案、调查和调查结论。 三、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 物理和化学特性 中国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化学结构式相同,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外观基本相同,在常温下为白色固体,形状有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产品包装基本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