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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三菱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称三菱化学)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在审查三菱化学国内销售过程中,调查机关发现,三菱化学除自己生产并销售被调查产品外,同时还向其他日本双酚A生产商采购被调查产品并在国内销售。这部分外购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大陆销售。调查机关认为,在外购产品过程中,三菱化学的角色发生了变化,由被调查产品生产商变成了外购产品的贸易商。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暂将三菱化学该部分交易排除在倾销幅度计算之外。 根据三菱化学的报告,该公司调查期内在日本境内的销售有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商、非关联贸易商进行的销售、直接销售给关联用户和非关联用户四种情形。调查机关对三菱化学通过关联贸易销售和直接销售给关联用户的交易进行了审查,发现这部分交易的价格与非关联交易与用户的价格有明显的差距。调查机关认为,这部分交易不能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暂排除这部分关联交易。 调查机关对三菱化学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三菱化学将公司调查期内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直接计入相关部门和产品。根据三菱化学的报告,该公司在石化分部设有石化开发部门负责石化产品的研究开发,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石化分部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直接归结到不同的产品和部门,现有证据也很难证明这种分摊的合理性和分摊标准的相关性,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暂依据销售收入的比例对其分摊至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了调整。 三菱化学将公司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按人数乘以工作时间比例或毛利润比例的标准分摊到被调查产品生产部门和被调查产品。现有证据很难证明这种分摊的合理性和分摊标准的相关性,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暂依据销售收入的比例对其分摊至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管理费用进行了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该公司自产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成本,并对调查期内通过关联贸易销售和直接销售给关联用户的交易外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进行了低成本测试,发现其中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销售的比例超过20%。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暂将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暂依据排除通过关联贸易销售和直接销售给关联用户的交易并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自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三菱化学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包括通过国内关联贸易公司及通过日本国内非关联贸易商出口到中国大陆两种情形。 对通过国内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决定中依据国内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通过日本国内非关联贸易商出口到中国大陆的情形,三菱化学知道其产品最终销往中国大陆,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采用三菱化学与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三菱化学根据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多采用小批量卡车发货的特点,主张以一定数量作为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小批量交易和对批量交易的区分点,并据以计算超过一定数量以上和以下扣除物流费用后的价格差的比例作为数量折扣比例对国内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为,该公司并没有对出口中国大陆和在日本国内销售的客户类别和订单数量进行划分,而是根据在日本国内作为小批量运输卡车的一定载重数量作为计算销售数量折扣比例的标准。现有证据很难证明这种数量折扣确能归因于不同数量生产所带来的节约,也未能证明这种交易数量的差异直接影响了价格的确定并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该项调整主张暂不予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