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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OO7年第24号
【颁布时间】 2007-03-21
【实施时间】 2007-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0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商务部公告2OO7年第24号--公布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接上页]
调查机关审查了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亚公司”)在台湾地区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台湾地区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根据南亚公司的报告,该公司调查期内在台湾地区内的销售有通过非关联贸易商进行的销售、直接销售给关联用户和非关联用户三种情形。南亚公司主张其台湾地区内销售绝大部分销售给关联用户,在商定价格时考虑了向关联用户大量销售的情况,在价格上给与一定的优惠。调查机关对南亚公司直接销售给关联用户的交易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答卷中报告的这部分交易的价格可以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暂不排除这部分关联交易,以南亚公司全部台湾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南亚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南亚公司报告其生产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水、电、蒸汽是从关联公司购买的。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南亚公司自关联公司的购买价格可以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暂接受以南亚公司自关联公司购买水、电、蒸汽的价格计算被调查产品的成本。
  
  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台湾地区销售进行了低成本测试,发现其中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销售的比例不足20%。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暂以南亚公司全部台湾地区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南亚塑胶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包括公司通过台湾地区、香港、韩国、日本、中国大陆非关联贸易商销售到中国大陆,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和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关联用户三种情形。
  
  对通过台湾地区、香港、韩国、日本非关联贸易商出口到中国大陆的情形,南亚公司知道其产品最终销往中国大陆,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暂采用南亚塑胶与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该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交易,暂用其实际交易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该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关联用户的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以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信用费用,南亚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对信用费用进行调整,并称计算信用费用所使用的利率来自该公司实际的短期借款平均利率。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计算信用费用时使用的利率为该公司实际使用的,也无法证明其合理性,因此,调查机关暂采用可获得的利率对台湾地区内销售的信用费用进行了重新计算。
  
  关于售后服务费用,南亚公司在答卷中报告称在公司推广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和品管服务人员中有部分人员是专为被调查产品在台湾地区内销售提供售后服务的,因此主张对这部分人员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售后服务费用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部分人员是专门为台湾地区内销售被调查产品提供服务的,也无法证明该部分费用与被调查产品台湾地区内销售的具体交易直接相关并影响了价格的可比性。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不接受该公司的该项主张。
  
  关于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费用,南亚公司报告这一段内陆运输是由关联公司承运的,调查机关经审查该公司提供的运输价格等材料,认为该运输价格可以反映正常市场运输价格,暂接受以该公司报告的运输价格计算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费用。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南亚公司报告的技术授权费用、赔偿、包装费用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暂予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信用费用,南亚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对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时发生的信用费用进行调整,并以最佳可获得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计算信用费用。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计算信用费用时使用该利率是合理的,因此,调查机关暂依据可获得的信息得到的利率对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时发生的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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