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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OO7年第24号
【颁布时间】 2007-03-21
【实施时间】 2007-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0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商务部公告2OO7年第24号--公布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接上页]

  三菱化学主张因国内销售与出口销售不同,存在库存风险,发生了库存费用,需要对国内销售库存利息作为“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予以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其库存的被调查产品只用于内销而不用于出口。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于该公司国内销售中库存利息调整的主张暂不予接受。
  
  该公司在计算国内销信用费用时,将消费税作为计算信用费用的基数。经审查,在日本消费税属价外税,在计算信用费用时,不应将其纳入计算公式中。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暂对信用费用的计算进行了调整,剔除了消费税部分。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其他折扣、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第一运输环节)、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第二运输环节)、出厂装卸费等相关费用(柔性集装袋发货相关费用)、出厂装卸费等相关费用(粉罐车发货相关费用)、包装费用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要求暂予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三菱化学在计算出口信用费用时,将消费税作为计算信用费用的基数。经审查,在日本消费税属价外税,在计算信用费用时,不应将其纳入计算公式中。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暂对信用费用的计算进行了调整,剔除了消费税部分。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 国际运输费用、 国际运输保险费、 港口装卸费等相关费用、 包装费用等调整项目和CIF价,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要求和CIF价暂予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韩国公司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 INC.)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只有一个型号。调查机关认为,这种划分方法符合国际通行标准,且公司在生产、销售中也在一直延续使用。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暂依据该公司报告的型号划分方法确定内销和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此作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在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部分交易是向三家关联公司进行的。调查机关审查了其与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的情况,认为其中与一家关联公司之间的销售可以反映正常的市场交易状况,而与另外两家关联公司之间的销售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场交易状况。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暂排除不能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的该部分交易。
  
  调查机关对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将营业权摊销额排除在产品相关费用外。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主张的营业权费用是整个公司发生的费用,且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费用的发生与被调查产品无关。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按照该公司提供的经营权费用的数额以及摊销时间对该费用进行了分摊。此外,调查机关对财务费用中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无关的项目进行了调整。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认定的成本数据对韩国国内销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公司国内销售中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不足全部国内销售数量的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这部分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交易不予排除,依据全部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该公司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交易。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对中国销售被调查产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贸易商或最终用户;(2)通过韩国非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3)通过韩国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关联贸易商,再由其转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4)通过位于第三国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5)通过位于第三国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关联贸易商,再由其转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对于该公司直接销售或通过韩国非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采用该公司直接销售或通过非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该公司通过韩国或第三国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大陆关联贸易商的交易,调查机关采用该中国大陆关联贸易商首次转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该公司通过第三国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第三国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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