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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08]31号
【颁布时间】 2008-09-19
【实施时间】 2008-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关系到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灾区的长远发展,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
  
  编制单位: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灾后重建规划组
  
  组长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组长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成员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支持单位:
  
  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国家测绘局
  
  谨 以 本 规 划
  
  向汶川特大地震中不幸遇难的同胞致以深切悼念
  
  向自强不息重建家园的广大灾区人民致以崇高敬意
  
  向所有关心支持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的人们致以真挚感谢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重建基础
  第一节 灾区概况
  第二节 灾害损失
  第三节 面临挑战
  第四节 有利条件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重建目标
  第三章 空间布局
  第一节 重建分区
  第二节 城乡布局
  第三节 产业布局
  第四节 人口安置
  第五节 用地安排
  第四章 城乡住房
  第一节 农村居民住房
  第二节 城镇居民住房
  第五章 城镇建设
  第一节 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第六章 农村建设
  第一节 农业生产
  第二节 农业服务体系
  第三节 农村基础设施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一节 教育和科研
  第二节 医疗卫生
  第三节 文化体育
  第四节 文化自然遗产
  第五节 就业和社会保障
  第六节 社会管理
  第八章 基础设施
  第一节 交通
  第二节 通信
  第三节 能源
  第四节 水利
  第九章 产业重建
  第一节 工业
  第二节 旅游
  第三节 商贸
  第四节 金融
  第五节 文化产业
  第十章 防灾减灾
  第一节 灾害防治
  第二节 减灾救灾
  第十一章 生态环境
  第一节 生态修复
  第二节 环境整治
  第三节 土地整理复垦
  第十二章 精神家园
  第一节 人文关怀
  第二节 民族精神
  第十三章 政策措施
  第一节 财政政策
  第二节 税费政策
  第三节 金融政策
  第四节 土地政策
  第五节 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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