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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八)近半年内购买电脑、音响设备等高档家用电器或非生活必需品、安装住宅电话的,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九)家庭成员中有并经常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本人使用的残疾用车除外)、移动电话(小灵通)等高档消费品的,原有住宅电话费用月开支超过当地城镇低保标准20%以上的; (十)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和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一)家中饲养观赏性宠物,或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 (十二)有能力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有能力自费供子女接受国家计划外招收的中等专业和高等教育的; (十三)因好吃懒做、游手好闲等懒散行为或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四)在结婚、收养儿童和生育等方面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十五)其它与低保保障标准明显不符的。 第五章 保障待遇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城镇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单位工会)初审,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抽查、批准的程序办理。自治区、市中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低保对象由拉萨市民政局审核、审批。 (一)个人申请。符合城镇低保对象条件的,在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工人事科或工会)(以下简称政工科或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病情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能提出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及提供齐备所需证明材料后,由低保专干(政工科或工会)初审,然后指定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政工人事科或工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家庭的入户调查,填写《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家庭入户调查表》(附件1),经小组成员(政人事科或工会成员)集体评议后,形成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评议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在社区或所在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后,指导初审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附件2),由社区居委会(政工科或工会)签署意见后连同所有申请资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辖区民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家庭入户调查表》由市民政部门统一设计印制,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人员入户调查并填写,要求“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入户调查结果要由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户主双方签字确认。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低保评审委员会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申报材料和公示有异议的,二次审核,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进行二次审核程序时,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低保工作机构应提前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预先通知评审委员会委员并提供有关材料,开会时要邀请相关社区居委会主任参加。对经第二次审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及时开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附件3),并报县级民政部门低保工作机构备案。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市(县)区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在7日内完成审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居委会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等),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同时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代发银行存折;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开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民政部门在签署批准意见时,必须签署应享受的保障金额,保障金额必须等于低保标准减去核实的家庭实际收入的差额。经民政部门审批后,低保对象从审批后的次月起享受低保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