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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拉政发[2007]179号
【颁布时间】 2007-11-14
【实施时间】 2007-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19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推行实施《拉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抚)养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货币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和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等;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遗属生活补助费;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出租房屋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兼职和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当地政府确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三)同一家庭同时具有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其收入按全体成员总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只计算非农业人口;其家庭中的农业人口在转为城镇户口的下月起可申请入保。居住农村的城镇居民在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入保时,应提供乡镇、村两级组织有关本家庭实际收入的书面证明。
  
  家庭人均收入是按照申请人前3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第十九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等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款物;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其它经市及其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二十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在职职工按其工资名册上核定的应得收入总额计算;离退休人员按单位和社保部门应发放的离退休费计算。以上人员经所在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领取应得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事其他工作(含临时工)另有收入的,与失业保险金或离退休费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收入,按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规定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结余额计算。
  
  (三)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和下岗人员,已关停、破产的企业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四)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凡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家庭(单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200%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不承担赡养费、抚(扶)养费。超过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200%的,视为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有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规定计算,无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每个法定赡(抚、扶)养人每月用其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应留生活费后的剩余款项用于支付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家庭应留生活费=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200%×家庭人口。
  
  本办法涉及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由本人申报或由知情人提供情况后,按实际收入计算;对自报无任何收入但有劳动能力、且有明显隐性工作迹象的,其收入按照当地行业平均收入标准测算,或按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当地行业平均收入测算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当地物价、统计部门制定、施行。对本人瞒报实际收入套取低保金的,经查实后按本规程中第十二章中的有关条款处罚。
  
  (六)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当地同行业中等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瞒报实际收入套取低保金的,经查实后按本《规程》中“处罚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罚。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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