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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拉政发[2007]179号
【颁布时间】 2007-11-14
【实施时间】 2007-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19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推行实施《拉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在上级低保补助资金到位之前,地方财政部门应首先落实本级低保预算资金,并采取垫支的方法,保证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低保对象人数和月补差标准,财政部门核拨低保资金,金融部门发放到人”的管理原则,由各级民政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将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对于行动不便或无行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可采取委托社区居委会或单位上门服务等办法发放低保金。杜绝以实物抵扣低保金或其他变相抵扣低保金的现象发生。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提出下季度低保资金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下一个月应拨付的资金足额拨到市、县(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将审核后的低保对象编制《城市低保对象保障资金发放花名册》加盖公章后,送市、县(区)乡镇街道代发银行,委托银行代发。实行季度拨款,季度发放。
  
  第三十二条 代发银行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发放花名册及时建立发放对象个人银行帐户,并在当月将民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分解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存折)。低保对象持有效证件(民政部门核发的领取保障资金的证件、个人存折和身份证)直接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根据每季度审核盖章后的发放花名册和向银行拨付资金的凭证作为记帐依据,记录反映城市低保资金的发放情况,每季终了,民政部门和银行部门相互之间应及时结帐对帐,以确保补助资金发放的准确无误。
  
  第三十四条 本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并统一纳入财政低保专户管理。结余的保障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并详细说明原因,统一列入下年度低保资金支出预算计划,不得挪作它用。年底前,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的城镇低保资金发放情况和下年度的支出预算,提出下一年度城镇低保资金预算草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合理安排城镇低保工作所需经费。民政部门每年年初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当年所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业务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拨付。
  
  第九章 低保优待及辅助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低保对象给予下列辅助保障:
  
  (一)一户一策。针对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各相关部门要给予专项救助。就业方面:劳动就业部门要优先介绍其就业;就学方面:教育部门要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学杂费、课本费、寄宿生活费等而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和面临失学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减免上述费用。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所在学校应优先提供助学岗位、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方面救助;就医方面:卫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院对低保对象在挂号费、门诊治疗费、处置费、辅助检查费、住院费等方面给予减免。住房方面:城建部门要落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低保家庭住房难的问题;低保对象户籍所在居委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要对居住在本居委会及单位周转房内的低保对象在房租、水电费等方面提供减免等优惠政策;水、电等部门也要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优惠政策,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城镇困难群体的氛围。
  
  (二)社会互助。要动员社会各界及各部门通过敬老认亲、扶贫认亲、对口帮扶、结对扶贫、捐助济困、扶残助残等形式,与低保家庭结对子,帮助解决各种困难,提供生活和精神援助。
  
  第十章 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镇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低保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和实际收入;
  
  (二)当其家庭人口或实际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在10日内通过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工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
  
  (三)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社区公益劳动;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四)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要在其申请低保待遇时,先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和登记,同时要积极参加劳动部门和街道、居委会组织的就业培训。如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其介绍的职业,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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