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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时(不含企业破产一次性安置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摊到若干个年月计算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请。 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具体计算方式是: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收入=(申请人家庭总收入+依法取得的赡养、抚养费)÷申请人家庭人口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保实行差额救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减去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为低保对象家庭享受的月人均补助额;家庭成员月人均补助之和,为低保对象家庭每月应领取的低保金总额。具体计算方式是:①月人均救济保障金金额=月低保标准-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收入;②全家应享受保障金金额=家庭月人均救济金额×申请人家庭人口数。 第七章 分类施保 第二十二条 低保对象都是困难群体,但是每个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又有所不同,特别是城镇中的“三无”对象、残疾人、重病人及老年人的困难要更多一些,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特殊的照顾;要对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在补助标准上区别对待,确保重点。 第二十三条 分类施保的原则 (一)应保尽保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重点救助与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分类施保的对象 分类施保对象是指城镇低保对象中因特殊因素导致生活极为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一)重点保障对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由国家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非农业人员以及由民政部门管理的非农业户口的救济对象;享受地方政府明令政策优惠的人员。 (二)特殊保障对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中度残疾人员(残疾程度分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为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为有少部分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低保对象中同时供两个子女上大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低保对象中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基本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因下岗、失业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相对较小的家庭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补助标准 重点保障对象实行全额补助,并视情况可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最高上浮当年城镇低保标准的15%; 特殊保障对象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并视情况可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最高上浮当年城镇低保标准的10%; 基本保障对象实行差额救助。 1、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援助。 2、对有劳动能力,但因暂时未就业,无经济来源的居民,按低保标准实行全额补助,其家庭享受全额补助的期限为3个月,3个月后就业的按实际收入实行差额救助; 3、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享受3个月的全额救助后仍未就业的和对生活来源不明,收入无法确定或隐性收入无法核实并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人员,批准其本人按以下标准享受: 1、男18-35岁,女18-30岁,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享受; 2、男36-50岁,女31-40岁,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享受; 3、男51-60岁,女41-50岁,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0%享受。此类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60岁以上老年人按低保标准实行全额补助。 在以上人员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的,只能享受符合条件中较高一级的救助标准,不能同时享受多种待遇。 第二十六条 分类施保中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以及确定分类施保的范围、家庭收入计算等均按本《规程》中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低保资金筹措、发放 第二十七条 城镇低保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市、县两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城镇低保资金支出,不得因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地方财政支出。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补助的低保资金和地方安排的预算资金及时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和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