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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家庭成员的确定办法: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虽然另立了户口,但仍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子女已婚,但因住房问题暂时无法分户的除外);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但仍用同一户口的,按同一家庭计算; (二)同一市、县(区)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原则上在大多数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申请,由其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户口和常住地不在同一地区的,仍在户口所在地申请,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的,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负责提供有关详细证明材料。 (四)在现户口所在地居住不足一年的,在其申请低保待遇时,由其原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现住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五)对申请享受城镇低保待遇人员中政策未明确规定的特殊对象,由社区居委会对其进行调查后提出具体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受理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 (六)新建居民小区内未及时成立居委会的低保工作,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承担,并直接受理居民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 (七)户口在自治区、市(中)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单位政工人事科或企业工会向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八)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九)在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治疗的民政对象,由供养或治疗单位向所直辖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集中办理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并由户口所属地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管理。 (十)原系本地非农业户口、现经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大中专学生,其户口转出但仍由其家庭成员供养的可视为同一户口成员纳入保障范围。 (十一)户口在本辖区,但因各种原因,长期居住在其他地区的申请人,需提供现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据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第六章 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六条 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初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审核,必要时审批管理机关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可直接到申请人家庭和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 (一)个人申报法。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法。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三)单位、邻里走访法。经办人员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部门协同法。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六)跟踪消费法。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以便更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七)行业评估法。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打工收入情况及就业市场进行调查,制订各地的个体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指导标准,规范和统一核实低保家庭实际收入标准; (八)建立家庭收入申报制度,低保对象每季度应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低保办公室(单位工会)报告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提出口头续保申请;居委会每半年、街道办事处每一年核查一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 (九)对有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十)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县(市)民政部门对初次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市民政局每年要对各县(区)新增低保对象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少于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