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运行[2006]819号
【颁布时间】 2006-04-30
【实施时间】 2006-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8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B—输送机带宽,mm;
  
  v—输送机带速,m/s;
  
  C—输送机倾角系数,按下表取值,当输送机倾角在25°~28°时,按20°~25°外推计算取值:
  
  
┏━━━━┳━━━━━┳━━━━━━━┳━━━━━━━┳━━━━━━━━━┓
  
  ┃输送机┃┃┃┃┃
  
  ┃┃0°~8°┃8°~16° ┃16°~20°┃20°~25°┃
  
  ┃倾角┃┃┃┃┃
  
  ┣━━━━╋━━━━━╋━━━━━━━╋━━━━━━━╋━━━━━━━━━┫
  
  ┃C ┃ 1~0.97 ┃ 0.97~0.88 ┃ 0.88~0.81 ┃ 0.81~0.72 ┃
  
  ┗━━━━┻━━━━━┻━━━━━━━┻━━━━━━━┻━━━━━━━━━┛

  
  k(1 下标)—运输不均匀系数,取1.2;
  
  γ—松散煤堆容积重,t/m(3 上标),取0.85~0.9;
  
  t—日提升时间,16h或18h,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当乘人时,应扣除运送人员时间。
  
  2、钢丝绳牵引输送机:
  
   (k′+k″)B(2 上标)·v·γ·C·t
  
  A=330───────────────────(万t/a)
  
  10(4 上标)k(1 下标)
  
  式中:k′+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
  
  
┏━━━━━━━━━━┳━━━━━━┳━━━━━━┓
  
  ┃物料煤动堆积角(θ)┃ 25° ┃30°┃
  
  ┣━━━━━━━━━━╋━━━━━━╋━━━━━━┫
  
  ┃k′+k″┃ 180+125 ┃220+130┃
  
  ┗━━━━━━━━━━┻━━━━━━┻━━━━━━┛

  
  其他字母含义及单位同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3、按实测的输送机状况计算公式:
  
   w·v·t
  
  A=3600×330──────────────(万t/a)
  
  10(7 上标)k( 1 下标)
  
  式中:w—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kg/m。该参数实测时,应根据在用输送机实际情况,同时观察电流变化情况和电动机、减速器等的运行情况,找出其变化规律后,确定准确的计算参数。
  
  其他字母含义及单位同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第十三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从副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5h计算。
  
  第十四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副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5×3600-T(R 下标)-D·T(Q 下标)
  
  A=330×3────────────────────────────────(万t/a)
  
  RR
  
   10(4 上标)(──────T(G 下标)+──────T(C 下标))
  
  P(G 下标)P(C 下标)
  
  式中:A—副井提升能力,万t/a;
  
  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P(G 下标)—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G 下标)—提矸一次循环时间,s/次;
  
  M—吨煤用材料比重,%;
  
  P(C 下标)—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 下标)—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
  
  D—下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
  
  T(Q 下标 )—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次;
  
  T(R 下标)—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班。
  
  计算人员上下井所需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人每班下井时间,取实测最大值。
  
  2、升降工人时间为工人下井时间的1.5倍;有综采工作面的矿井为1.6~1.8倍(全部为综采的取大值);升降其他人员时间为升降工人时间的20%。
  
  第十五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6h计算。
  
  第十六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混合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6×3600-T(R 下标)-D·T(Q 下标)
  
  A=330×3─────────────────────────────────────────────(万t/a)
  
   k(1 下标) k(1 下标)R M
  
  10(4 上标)(──────T(M 下标)+──────T(G 下标)+─────T(C 下标))
  
   P(M 下标) P(G 下标)P(C 下标)
  
  式中:A—混合井提升能力,万t/a;
  
  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P(G 下标)—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M 下标)—提煤一次循环时间,s/次;
  
  P(M 下标)—每次提煤重量,t/次;
  
  T(G 下标)—提矸一次循环时间,s/次;
  
  M—吨煤用材料比重,%;
  
  P(C 下标)—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