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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运行[2006]819号
【颁布时间】 2006-04-30
【实施时间】 2006-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8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五)井筒电缆可不折算矿井生产能力,但需保证当任何一回路发生故障或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能担负井下全部负荷用电,安全载流量及电压降均符合要求。
  
  第六章 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一条 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井下运输系统完善,保护齐全,运转正常;
  
  (二)倾斜井巷内按规定装备有完善、有效的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
  
  (三)各种行车、调度信号设施齐全,安全标志齐全、醒目,车场、巷道内照明符合规定。
  
  (四)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所用设备必须为防爆型。
  
  第二十二条 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井下运输系统能力主要包括工作面顺槽、上(下)山、集中巷、暗斜井、大巷的运输能力;
  
  (二)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时,若实测数据大于设备额定能力,以设备额定能力为准;若实测数据小于设备额定能力,以实测数据为准;
  
  (三)井下运输系统中最小的环节(或设备)能力为井下运输系统的核定能力;
  
  (四)井下运输系统有多个独立的系统时,其核定能力为各独立系统最小环节能力之和;
  
  (五)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核定能力按主井提升带式输送机计算公式计算,其中k(1 下标),不均匀系数取1.1,大巷为平巷运输时,倾角系数C取1.0;
  
  (六)当采用电机车运输时,大巷运输及井底车场通过能力按下式计算:
  
   N·G
  
  A=60×16×330──────────────────(万t/a)
  
   10(4 上标)k(1 下标)(1+R)·T
  
  式中:N—每列车矿车数,辆/列;
  
  G—每辆车载煤量,t/辆;
  
  R—通过大巷运输矸石、材料、设备、人员等占原煤运量比重,%;
  
  k(1 下标)—不均匀系数,取1.15;
  
  T—大巷中相邻两列车间隔时间,min/列。按下式计算:
  
  2L
  
   ──+t(1 下标)+t(2 下标)
  
  v
  
  T=───────────────(min/列)
  
  n
  
  式中:L—大巷运输距离,m;
  
  v—列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t(1 下标)—装车调车时间(含中途停车时间),min;
  
  t(2 下标)—卸载调车时间,min;
  
  n—运煤列车的列数,列。
  
  井下轨道运输仅承担辅助运输时,不核定其能力。
  
  (七)当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井下主要运输时,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n·t·G
  
  A=330×60─────────────(万t/a)
  
  10(4 上标)T·k(1 下标)
  
  式中:A—运输能力,万t/a;
  
  t—每天工作时间,取16h;
  
  G—胶轮车载重量,t/台;
  
  k(1 下标)—运输不均衡系数,取1.2;
  
  n—胶轮车平均日工作台数,台;
  
  T—运输一次循环时间,min/次。
  
   2L
  
   T=──+t(1 下标)+t(2 下标)
  
  v
  
  式中:L—加权平均运输距离,m;
  
  v—胶轮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t(1 下标)—装车调车时间(含中途停车时间),min;
  
  t(2 下标)—卸载调车时间,min;
  
  用该公式计算出结果后,须按下式验算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然后取其小者为矿井运输能力:
  
  k(X 下标)G
  
  A′=60×16×330──────────────────(万t/a)
  
   10(4 下标)k(1 下标)(1+R)·T′
  
  式中:A′—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万t/a;
  
  G—胶轮车载重量,t/次;
  
  k(X 下标)—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0.5,完全形成环线时为1;
  
  R—运输矸石占原煤比重,%;
  
  k(1 下标)—不均匀系数,取1.2;
  
  T′—大巷中相邻两车间隔时间,min取0.5。
  
  (八)当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辅助运输时,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6×3600-t(R 下标)-D×t(Q 下标)
  
  A=330×3k(X下标)───────────────────────────────(万t/a)
  
  RM
  
  10(4 下标)(──────·t(G 下标)+──────·t(C 下标))
  
  P(G 下标)P(C 下标)
  
  式中:A—辅助运输核定能力,万t/a:
  
  M—吨煤用材料比重,%;
  
  P(C 下标)—每次运材料重量,t/次;
  
  t(C 下标)—运材料车间隔时间,s;
  
  D—每班运其他材料次数,次/班,按5~10次计(指运炸药、设备、长材料等);
  
  t(Q 下标)—运其他材料车间隔时间,s;
  
  t(R 下标)—每班人员进出井车辆间和与其他车辆间隔时间总和,s;
  
  R—矸石占原煤产量的比重,%;
  
  P(G 下标)—每次运矸石重量,t/次;
  
  t(G 下标)—运矸石车间隔时间,s;
  
  k(X 下标)—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0.5,完全形成环线时为1,平硐以下形成环线时为0.8。
  
  公式基础:
  
  1、进出井运人车辆间和与其他车辆间隔时间按60s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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