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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T(C 下标)—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 D—下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 T(Q 下标)—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次; T(R 下标)—每班上下人总时间,s/班,有关规定同副井提升能力核定; k(1 下标)—提煤和提矸不均匀系数,取1.25。 第四章 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七条 核定井下排水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二)有依法批准的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有经技术论证预测的突水量,并有防治水害的有效措施; (三)管理维护制度健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有每年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第十八条 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别核定,然后根据矿井排水系统构成和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矿井排水能力; (二)从依法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提供的涌水量和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中,取最大值作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依据; (三)核定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时,水泵和排水管的能力应按规定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四)矿井水仓容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水仓容量必须符合以下计算要求: 1、正常涌水量在1000m(3 上标)/h以下时: V≥8Q(s 下标)(m(3 上标)) 2、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 上标)/h时: V≥2(Q(s 下标)+3000)(m(3 上标)) 且应符合V≥4Q(s 下标)(m(3 上标)) 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上标); Q(s 下标)—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 上标)/h。 (五)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1、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 20B(n 下标) A(n 下标)=330───────────────────(万t/a) 10(4 上标)P(n 下标) 2、矿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 20B(m 下标) A(m下标)=330───────────────────(万t/a) 10(4 上标)P(m 下标) 式中:A(n 下标)—排正常涌水时的能力,万t/a; B(n 下标)—工作水泵小时排水能力,m(3 上标)/h; P(n 下标)—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正常涌水量,m(3 上标)/t; A(m 下标)—排最大涌水时的能力,万t/a; B(m 下标)—工作水泵加备用水泵的小时排水能力,m(3 上标)/h: P(m 下标)—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 上标)/t。 以上两种计算结果取其小值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 第五章 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九条 核定供电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供电系统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完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运行正常; (二)供电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管理维护制度健全; (三)年产6万t及以上的矿井应有两回路独立的、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的电源线路; (四)年产6万t以下的矿井采用独立的、未分接任何负荷的单回路电源供电时,应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矿井设备可靠运转的备用电源。 第二十条 供电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线应采用分列运行的方式。当采用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能力核定计算为工作线路和工作变压器的折算能力,备用线路、备用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不计入供电容量。 (二)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需符合允许载流量的要求,并应满足线路压降不超过5%的规定。 (三)电源线路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P A=330×16──────────(万t/a) 10(4 上标)w 式中:A—电源线路的折算能力,万t/a; P—线路合理、允许的供电容量,kW。按线路允许的载流量计算,但线路电压降不得超过5%; 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采用上年度的实际吨煤综合电耗。 (四)主变压器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S·ψ A=330×16──────────(万t/a) 10(4 上标)w 式中:A—变压器的折算能力,万t/a; S—工作变压器容量,kVA; ψ—为全矿井的功率因数,取0.9; 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同电源线路能力核定计算式采用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