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 └──┴──────┴───┴─────┴─────┴─────┴────┴─────┘ ┌─┬───┬─────────┬───┬─────────┬─────────┬───┬───┐ │序│姓 名 │ 性别 │ 出生 │ 文化 │专 业 │职 称 │从事本│ │号│││ 年月 │ 程度 │││专业工│ ││││││││作时间│ ├─┼───┼─────────┼───┼─────────┼─────────┼───┼───┤ │││││││││ │││││││││ ├─┼───┼─────────┼───┼─────────┼─────────┼───┼───┤ │││││││││ │││││││││ ├─┼───┼─────────┼───┼─────────┼─────────┼───┼───┤ │││││││││ ├─┼───┼─────────┼───┼─────────┼─────────┼───┼───┤ │││││││││ │││││││││ ├─┴───┴─────────┴───┴─────────┴─────────┴───┴───┤ │ (不够填列的,可另附表) │ ├───────────────────────────────────────────────┤ │ 五、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机关审查意见 │ ├───────────────────────────────────────────────┤ ││ ││ ││ ││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 ││ ││ │ 年月 日│ ├───────────────────────────────────────────────┤ │六、核准的资质证书登记事项│ ├──────────┬────────────────────────────────────┤ │单位名称││ ├──────────┼────────────────────────────────────┤ │办公地点││ ├──────────┼─────────────┬─────────┬────────────┤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 ├──────────┼─────────────┼─────────┼────────────┤ │法人资格││注册(开办)资 金 │ 万元 │ │ 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煤矿专业 技术人员 │ 人 │ ├──────────┼─────────────┼─────────┼────────────┤ │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以│ 人 │ 资质证书 编 号 ││ │ 上人员 ││││ ├──────────┼─────────────┴─────────┴────────────┤ │有效期限││ └──────────┴────────────────────────────────────┘ 附件三: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