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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运行[2006]819号
【颁布时间】 2006-04-30
【实施时间】 2006-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8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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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姓 名 │ 性别 │ 出生 │ 文化 │专 业 │职 称 │从事本│
  
  │号│││ 年月 │ 程度 │││专业工│
  
  ││││││││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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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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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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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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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不够填列的,可另附表) │
  
  ├───────────────────────────────────────────────┤
  
  │ 五、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机关审查意见 │
  
  ├───────────────────────────────────────────────┤
  
  ││
  
  ││
  
  ││
  
  ││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
  
  ││
  
  ││
  
  │ 年月 日│
  
  ├───────────────────────────────────────────────┤
  
  │六、核准的资质证书登记事项│
  
  ├──────────┬────────────────────────────────────┤
  
  │单位名称││
  
  ├──────────┼────────────────────────────────────┤
  
  │办公地点││
  
  ├──────────┼─────────────┬─────────┬────────────┤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
  
  ├──────────┼─────────────┼─────────┼────────────┤
  
  │法人资格││注册(开办)资 金 │ 万元 │
  
  │ 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煤矿专业 技术人员 │ 人 │
  
  ├──────────┼─────────────┼─────────┼────────────┤
  
  │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以│ 人 │ 资质证书 编 号 ││
  
  │ 上人员 ││││
  
  ├──────────┼─────────────┴─────────┴────────────┤
  
  │有效期限││
  
  └──────────┴────────────────────────────────────┘
  
  附件三: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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