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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每车乘人数量,加长车不超过18人,双排座车不超过16人; 3、运送其他人员车辆间隔时间为30s; 4、材料车相互间隔时间按30s计算。 (九)所有使用内燃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必须按车辆尾气排放量和巷道中废气浓度核算合理的车辆使用数,以确定矿井的最大运输能力。 (十)暗斜井运输能力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公式计算。 第七章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三条 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必备条件: (一)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二)严格按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 (三)条件允许的煤矿应采用长壁式开采;使用连续采煤机的可以采用房柱式或短壁式采煤法;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或进行复采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有煤或瓦斯突出的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开采的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等系统,严禁非正规下山开采; (六)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8~10个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个月以上。 第二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核查矿井各可采煤层厚度、间距、倾角、生产能力、期末可采储量和煤层结构,以及矿井开拓方式、采煤方法,核查现生产水平、采区和采煤队个数、准备采区及掘进队个数等情况; (二)核查分析现生产采区和准备采区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煤层顶底板情况、采区巷道布置、采区设计生产能力、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数量和位置等情况; (三)采煤工作面能力根据前3年回采工作面的实际情况,按不同煤层厚度(厚、中、薄煤层)、不同采煤工艺(综采、综放、高档普采、普采、炮采、水采),按下式计算回采工作面前3年的平均生产能力: A(C 下标)=10(-4 上标)L·T·P·N(万t/a) 式中:A(C 下标)—采煤工作面平均生产能力,万t/a; L—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T—采煤工作面平均年推进度,m; P—平均煤层生产能力,t/m(2 上标); N—采煤工作面平均个数,个; (四)掘进工作面年掘进煤量根据前3年掘进工作面的实际资料,计算掘进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和年掘进煤量: G(J 下标) C=────── G(C 下标) 式中:C—掘进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 G(J 下标)—前3年掘进煤量总和,万t; G(C 下标)—前3年回采煤量总和,万t。 掘进煤量为: A(J 下标)=A(C 下标)·C(万t/a) (五)根据前3年的采煤工作面平均生产能力和掘进煤量计算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生产能力A: A=A(C 下标)+A(J 下标)=(1+C)A(C 下标)(万t/a) 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生产能力可作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核定生产能力。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的核定: 由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或技术改造移交时间短,或采煤工艺变化(如由分层开采变为一次采全高),或采煤机械化程度变化(如由炮采变为机采),或市场销售制约等因素,前3年采掘工作面生产情况不能准确反映目前实际时,可根据采煤工作面循环作业图表、近期矿井生产和今后3年采掘接替安排等情况,分别计算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和掘进煤量,确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采用此方法,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采煤工作面能力计算公式为: A(C 下标)=10(-4 上标)l·h·r·b·n·N·c·a(万t/a) 式中:A(C 下标)—采煤工作面年生产能力,万t/a; l—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h—采煤工作面煤层平均采高,m;放顶煤开采时为采放总厚度; r—原煤视密度,t/m(3 下标); b—采煤工作面平均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