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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 (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 (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 (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 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八条 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三)采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 (五)“三个煤量”符合要求; (六)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 (七)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情况; (八)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 (九)有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九条 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井(露天)服务年限的规定。达不到上述规定的,不得提高核定生产能力。 第三章 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条 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二)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 (三)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时间应达到2~4h。 第十一条 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 (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每日提升时间16h计算。若采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滚筒直径2m以上的提升机,或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井底中央煤仓时,每日提升时间可按18h计算。 第十二条 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一)主井采用箕斗、矿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b·t·P(M 下标)·k A=3600───────────────────(万t/a) 10(4 上标)k(1 下标)·k(2 下标)·T 式中:A—主井提升能力,万t/a; b—年工作日,330d; t—日提升时间,16h或18h,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 P(M 下标)—每次提升煤炭量,t/次; k—装满系数。立井提升取1.0;当为斜井串车或箕斗提升时,倾角20°及以下取0.95,20°~25°取0.9,25°以上取0.8; k(1 下标)—提升不均匀系数。井下有缓冲仓时取1.1,无缓冲仓时取1.2; k(2 下标)—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1.1~1.2; T—提升一次循环时间,s/次。 (二)主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1、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k·B(2 上标)·v·γ·C·t A=330───────────────────(万t/a) 10(4 上标)k(1 下标) 式中:A—年运输量,万t/a; 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 ┏━━━━━━━━━━━━━━━━━━┳━━━━┳━━━━┳━━━━┓
┃物料煤动堆积角(θ)┃ 25° ┃ 30° ┃ 35° ┃ ┣━━━┳━━━━┳━━━━━━━━━╋━━━━╋━━━━╋━━━━┫ ┃┃┃650 ┃355 ┃390 ┃420 ┃ ┃┃┣━━━━━━━━━╋━━━━╋━━━━╋━━━━┫ ┃┃┃ 800~1000┃400 ┃435 ┃470 ┃ ┃┃带宽┃┃┃┃┃ ┃┃┣━━━━━━━━━╋━━━━╋━━━━╋━━━━┫ ┃k ┃┃1200~1400┃420 ┃455 ┃500 ┃ ┃┃(mm)┃┃┃┃┃ ┃┃┣━━━━━━━━━╋━━━━╋━━━━╋━━━━┫ ┃┃┃1600~1800┃┃470 ┃520 ┃ ┃┃┣━━━━━━━━━╋━━━━╋━━━━╋━━━━┫ ┃┃┃2000~2200┃┃480 ┃53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