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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02]306号
【颁布时间】 2002-09-28
【实施时间】 2002-09-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5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中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部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各级国库。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操作规程》转发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操作规程》的顺利实施。
  
  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国库部门,其会计核算的具体操作手续,请按照《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操作手册》执行。
  
  附:
  
  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手续,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会计科目与账户
  
  (一)会计科目
  
  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及表外科目。
  
  1.资产类科目
  
  (1)中央预算支出(总库专用)。核算总库办理的财政部核准的中央预算支出。
  
  支出增加时记借方,支出缴回时记贷方,余额在借方。
  
  (2)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核算本行代财政部支付的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本行兑付或收到商业银行划付时记借方,辖属行上划或总库与财政部清算资金时记贷方,余额在借方。
  
  2.负债类科目
  
  (1)中央预算收入(总库专用)。核算总库收纳的中央级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预算收入的退付款项、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分得部分和中央给地方的预抵税收返还等款项。
  
  本科目下按收入种类等分设账户。收入增加时记贷方,退付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2)地方财政库款。核算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的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分得部分、补助收入、专项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退付和地方预算拨款、拨款的缴回、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等款项。
  
  本科目下按与预算级次相对应的财政部门和收入、支出等分设账户,收入增加时记贷方,退付、拨款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3)财政预算专项存款。核算各级财政部门预算资金的专项存款。
  
  本科目下按存款类别等分设账户。收入时记贷方,拨付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4)财政预算外存款。核算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纳、支拨或上解。
  
  存款增加时记贷方,支取存款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5)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核算国库各分支库当日收纳的、待报解的中央预算收入款项。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
  
  收入时记贷方,报解、退付时记借方。
  
  (6)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核算国库各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及未结转的地方预算收入款项。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
  
  本科目下按地方预算收入级次分设账户。收入时记贷方,报解、退付时记借方。
  
  (7)待报解共享收入。核算国库各分支库收纳的、待划分的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共享收入款项。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
  
  本科目下按共享类别分设账户。收入时记贷方,划分、结转、退付时记借方。
  
  (8)代收国家债券款(总库专用)。核算金融机构缴入人民银行的国家债券发行款项。
  
  收到国债发行款项时记贷方,转入财政部中央预算收入账户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9)国家债券兑付资金。核算财政部通过人民银行总行拨付商业银行总行凭证式国债还本付息款项、兑付费和拨入人民银行系统的国债兑付资金。
  
  收到时记贷方,拨付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3.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
  
  (1)大额支付往来。核算支付系统发起行和接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结算的往来款项。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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