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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02]302号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2-09-2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52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四)国库会计经办人员责任制。国库会计核算各岗位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库会计的各项制度,准确、及时地办理核算业务。
  
  第七条 国库会计岗位轮换。各级国库会计人员,应定期进行轮换,具体由国库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任务情况确定,但不得因岗位轮换而影响核算质量。编押和核押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国库会计业务交接。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因故离岗时,其经办的业务必须办理交接,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主管监交;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门负责人监交。接收人、监交人要认真审核所接收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业务交接登记簿”(格式1,略)上记载交接的各项事宜。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均需在登记簿上签名或盖章。“国库业务交接登记簿”应与国库会计档案一同保管。国库部门负责人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由国库主任监交。
  
  第九条 国库会计资料传递、签收。各级国库要严密会计资料传递、签收手续。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财政、税务、海关、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凡涉及凭证传递的拨款、退库、申请划款等外来凭证,必须认真审核,双方履行必要的签收手续,并登记“会计资料交接登记簿”(格式2,略)。
  
  第十条 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审批。会计主管是会计重要事项的审批人;需审批的国库会计事项为:查询查复、待处理款项、差错更正、补记账务、暂收暂付、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会计经办人员加班、会计档案调阅、外单位查账等。审批事项须登记“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格式3,略)。
  
  第十一条 授权审批。会计主管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库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将其负责的会计核算管理方面的业务,向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授权,并记载“授权登记簿”(格式4,略)。
  
  第十二条 加班审批。会计人员加班须经会计主管批准,会计主管加班须经国库部门负责人批准。参与加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要详细记录加班人员的姓名、起止时间和工作内容等。
  
  第十三条 国库会计监督。国库会计工作必须根据国库的职能和有关国库制度、预算管理规定,加强对预算收入收纳、退付和财政库款支拨等业务的监督。国库会计监督以柜面监督为主,也可组织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国库会计账务检查。各级国库定期对所辖国库会计核算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事实认定书由被检查单位的国库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由检查组负责人和成员分别签字,以明确责任。被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情况报上级国库和本级国库主任。
  
  第三章 国库会计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和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在办理国库会计核算时,要合理设置国库会计核算岗位,按岗配备相应的核算人员,各岗位之间既要严格分工,又要保证业务的衔接。严禁会计人员擅自越权办理业务,杜绝账务处理“一手清”。
  
  第十六条 各级国库应按资金清算、明细核算、综合核算业务设置岗位。
  
  (一)资金清算业务设置同城票据交换记账岗、同城票据交换复核岗、同城票据交换岗、支付系统往来记账岗、支付系统往来复核岗、国库内部往来记账岗、国库内部往来复核岗、行库往来记账岗、行库往来复核岗。
  
  (二)明细核算业务设置记账岗、复核岗。
  
  (三)综合核算业务设置综合核算岗、事后监督岗、系统维护岗、检查辅导岗、国库会计主管岗。
  
  第十七条 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一)同城票据交换记账岗
  
  负责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票据的清分和核对;对提入票据的退票进行逐笔登记;按清算场次和提出提入行登记同城票据交换相关账簿等。
  
  (二)同城票据交换复核岗
  
  负责对同城票据交换记账岗的全部业务进行复核等。
  
  (三)同城票据交换岗
  
  负责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票据的传递等。
  
  (四)支付系统往来记账岗
  
  负责发送、接收支付系统往来业务;下载支付系统往来账务;登记支付系统往来相关账簿等。
  
  (五)支付系统往来复核岗
  
  负责对支付系统往来记账岗的全部业务进行复核等。
  
  (六)国库内部往来记账岗
  
  负责办理国库内部往来业务;登记国库内部往来账簿等。
  
  (七)国库内部往来复核岗
  
  负责对国库内部往来记账岗的全部业务进行复核;负责设置、掌握编押机的开机密码和日常编核密押及编押机的保管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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